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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千吨万人”水源地保护区 保水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07 浏览次数:202


一、出台背景

为提高我县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安全保障水平,维护水源地水质总体达标,根据国家、省关于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有关要求及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盘锦市水源地保护区“一源一案的通知”》(盘环水函〔20201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目标

2020年年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得到有效保障,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规模在1000吨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农村水源地)规模化建设水平显著提升。

三、工作范围。

本方案范围为千吨万人甜水镇水源地、胡家镇水源地、太平街道水源地、陈家镇水源地、坝墙子镇水源地、沙岭镇水源地、古城子镇水源地。

四、采取措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点源污染防治工程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防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点源污染,及时控制现有的重点污染,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在近期,主要解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的承受威胁,在远期实现污染的有效预防和控制。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点源污染防治工程内容为:围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 773-2015)中对不同级别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对各保护区的污染源,制定清拆、整治。

(一)一级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措施

根据对7个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现状调查,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目前没有重大污染源。因此,对一级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应以预防为主。

主要对一级保护区范围设置宣传警示牌,不得在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面积,不得破坏现有林草植被;严格控制废水和垃圾不得在保护区内排放,不得在保护区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一级保护区内应视实际情况实施封闭式管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有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其他禁止行为。

主要治理措施有:

1.对陈家镇水源地内浴池实施永久关闭。(责任单位:陈家镇政府)

2.一级保护区内的农业种植耕地,面积47.69亩,应严格控制使用农药和化肥,并逐步退出。必要情况下应进行隔离防护。(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3.对于水源地内的管护值班人员生活污水排放,应对水源管护值班人员的管理用房安装专用排污管线接入污水管网,并在保护区内进行防渗处理。(责任单位:相关镇街)

4.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一级保护区周围应建设隔离防护设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采用围墙、围网或围栏进行保护的物理隔离;二是选择适宜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的生物隔离。工程措施包括建设围墙、围栏、围网,种植生态防护林,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以及建设取水口污染防治设施等。(责任单位:相关镇街、环保局)

同时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对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活动的管理。

(二)二级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措施

1.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环保局)

2.二级保护区内的农业种植耕地,面积共1858.21亩,应严格控制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鼓励农民发展无公害农业。鼓励农民在稻田种植的同时开展生态河蟹养殖。(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3.建立有效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张家村污水收集处理工程按时完工并投入使用,实现居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污水输送管线应进行防渗处理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责任单位:胡家镇政府)

4.协调北镇市环境管理部门针对四海村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居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污水输送管线应进行防渗处理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责任单位:环保局)

(三)其他预防污染整治措施

1.对太平街道1号水源地和古城子镇周家村水源地紧邻两处畜禽养殖场,应依法关闭或建设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太平街道、古城子镇)

2.各部门应协助开展水源地所在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改善村庄卫生环境,减少废水、垃圾散排。(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3.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杜绝畜禽废水直接排放;完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严格规范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防止畜禽养殖业污染。(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4.严格落实水源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5.对于公路风险源,-公路两侧设置集排水管等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同时,设置事故收集池,并在公路上设置下游为保护区的警示标志警示来往车辆。(责任单位:环保局)

6.加强保护区污染源风险管控,实现污染源排查、管控常态化、制度化,对于不符合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管理要求的污染源,一经发现应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7.加强保护区地下水水资源管理,坚决杜绝和取缔无证开采地下水违法行为;为防止第四系浅层地下水对深层明化镇组、馆陶组承压水造成污染,保护区内应严格禁止建设第四系浅层地下水与深层承压水同时开采的混采水源井工程,应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居民住户的自备水源井进行全面排查和登记,对已经存在的混采水源井应坚决予以封闭。(责任单位:水利局)

8.加强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在水源地及周边企事业单位及村镇,广泛开展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9.加强在水源地保护区区域的环境管理工作,坚决打击违法污染物排放行为。新建和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应严格项目的审批管理,对于可能污染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应不予审批。(责任单位:环保局)

文件:盘县政办发〔2020〕32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千吨万人”水源地保护区保水质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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