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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9-11-30 浏览次数:1031

为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引导和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提高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辽宁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我县

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认定对象

盘山县行政区域内,经审批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获得星级以上、办园规范、面向大众、收费接受政府指导价、

多种形式接受政府扶持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县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认定条件

1.幼儿园须登记为非营利性,经审批部门审批,依法

取得办学许可证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

2.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教职

工,能满足保教工作的基本需要。依法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逐步与社保体系对接。

3.执行盘锦市《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

事项的通知》(盘价发[2015J 15号)规定的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以协议约定等方式确定的保教费限价,最高指导价不得高于同级别公办幼儿园的2倍,并报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伙食费按照成本收费。

4.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各

项规章制度,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位。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教职工无违法违纪行为。

5.幼儿园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设置会计账薄,建立规

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幼儿园管理规范,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

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三、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本着自愿原则,有意愿且具备条件的民

办幼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申报期限内向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期限和申请需提交的资料明细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2.资格审核。县教育局主管部门在接受幼儿园申报之日起90日内完成对幼儿园的条件审核。

3.公示公告。县教育局把经审核确认的普惠性民办幼

儿园名单和保教费收费标准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上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教育事业统计。

4.签订协议。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县教育

局与其签订普惠性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管理监督

1.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国发展的具体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建立扶持普惠性民办

幼儿发展的长效机制。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等师资队伍培

训,应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定期组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专项培训。积极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采取结对帮扶、派驻教师等方式,帮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办

园水平。

4.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

五、退出机制

1.普惠性民办幼儿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满后,县教育

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办园质量等情况重新组织认定。

2.若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县教

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不再享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政策。有效期满不再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质的,幼儿园应于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将相关情况告知在园幼儿家长。

3.对于年检不合格且整改不力,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

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幼儿园,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4.县教育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退出或被取消普

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的幼儿园名单,责令幼儿园及时告知在园幼儿家长。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盘山县教育局     盘山县财政局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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