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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年证》、《老年优待证》不进驻政府服务大厅办理工作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9-11-20 浏览次数:2215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第四十条规定:“老年人凭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制作并免费发放的《老年证》、《老年优待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以下优惠或者优待:(一)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七十周岁以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的检查费,按不超过70%的价格收取。提倡其他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给予优惠和照顾;(二)未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半价优惠,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费优待;(三)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为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优惠开放,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开放;(四)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但近几年在实际工作中,办理医保待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出公共收费场所时以查看居民身份证作为依据,不再使用《老年证》、《老年优待证》。所以,近年来办理《老年证》、《老年优待证》很少了。该项工作不适合再进驻政府服务大厅。


 

 

盘山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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