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居民,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10元奖励费或一次性奖励2000元”。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父母,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所以,现在已经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待遇。只是由县财政每年一次给原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兑现120元奖励费。
盘山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