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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8-14 浏览次数:739

为贯彻落实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联合文件《盘锦市关于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意见》(盘卫字[2019]68号)精神,妥善解决我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范围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现为盘锦市户籍,1965年6月26日后曾在盘山县境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

2、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或相关证明;

3、自2019年1月1日起,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已离开村卫生室岗位。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补助范围

1、现户籍迁出我市的;

2、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3、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去世的;

4、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5、已享受国营农垦职工退休待遇的;

6、老年村医个人养老保险金不是由个人全额缴纳的。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2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老年乡村医生工作年限以其自1965年6月26日起在我县辖区村卫生室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计算公式:每月补助标准20元×12个月×在岗工龄数,即为今后每年享受生活补助金额,生活补助按月发放。

例如:老年乡村医生张某,在岗25年零3个月到退休年龄离岗的,每年可得生活补助20元/月×12个月×26年=6240元÷12个月/年=今后每月领520元),

三、执行时间

本方案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019年1月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符合条件乡村医生,自2019年1月起享受生活补助;2019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符合条件乡村医生,自达到退休年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现在岗村医本人全额缴纳个人养老保险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生活补助标准比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四、认证办法

老年乡村医生认证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由乡村医生工作所在镇(街道)认证,卫健局会同人社、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的组织、指导、审核和监督工作。

(一)认证乡村医生身份

1、申请认证其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必须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有关证书,经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乡村医生档案、乡村医生本人签名的处方、门诊病历记录、医疗收费凭证、乡村医生培训合格结业证书、荣誉证书、任用证书、聘用证明资料等),由各镇(街)查验核实并复印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

2、证明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镇(街)卫生院从事一体化、防保、乡医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

二是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

三是本镇(街)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

四是工作地点与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在同一镇(街)且熟悉该镇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防保站公职人员;

五是乡村医生原执业地点所在村委会的村民代表不少于15人的联名证明,且每个证明人都了解该村医生原执业情况。

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证明人身份证明,且每类别人员仅限一人(村民代表除外)。经调查摸底工作审核留档,证明人须现场签订《乡村医生执业信息证明》,登记时,乡村医生当场签订《承诺书》并按手印。

3、各镇(街)、村委会要将物证资料和证人证言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对于收到的异议和举报,要按规定的程序查实。

(二)认证工作年限

老年乡村医生上岗起始和离岗时间原则上以卫健局注册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明工作年限。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组织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没到退休年龄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再没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不予认定,视为提前放弃本职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9年6月20日至7月25日)

制定《盘山县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的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责任、任务分工、方法步骤和时间结点。并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将工作分解到有关部门、各镇(街)卫生院、村委会。积极做好调查对象的宣传告知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在村务公开栏张贴通知、村广播、乡村医生以及亲友相互告知等多种形式,将发放生活补助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广泛告知,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人,确保工作如期开展,按时填报《调查摸底》。

(二)认证阶段(2019年8月1日至8月19日)

1、符合条件的个人向各镇(街)、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公开承诺提供物证资料和证人名单。

2、各镇(街)、村委会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物证、人证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并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或者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形成初审结果。初审结果以及相关的物证材料、证人证言在全镇范围内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各镇(街)第一次公示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后,将公示后的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审核后上报卫健局。卫健局在人社等有关部门配合下进行再次审核,审核结果反馈各镇(街道)。

4、各镇(街)将卫健局反馈审核结果在镇范围内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各镇(街)将公示结果上报卫健局,由卫健局核定,核定的结果在卫健局政务公开栏和镇政府政务公开栏上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汇总上报阶段(2019年8月20日至8月29日)

第三次公示后的结果由卫健、财政、人社部门共同审查核准,工作年限一经核定,不再调整。

(四)补助发放阶段(2019年9月1日)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统一制卡,由卫健局负责发放,起薪时间自2019年1月1日。

(五)停发时间:即该村医因故去世的,其家属当月将死亡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送到县卫健局办理停止发放手续。下个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

六、资金来源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筹措。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是保持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稳定的重要举措。各镇人(街)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制定本镇《工作方案》,建立组织领导机构、细化符合条件人员及认定程序、明确任务分工、确定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二)做好政策解读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正面宣传和解读市、县两级文件精神,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各镇(街)在实际工作中,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妥善解决好出现的新问题。

(三)做好资格认定审核发放工作。各镇(街)要本着科学、严谨、务实的态度,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按照认证标准做好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工作年限等资格认定工作,全面准确核实补助人员数量和资格,积极做好补助金发放前期工作。

(四)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在世身份认定为每年一次,认定时间为每年4月下旬,认定机关盘山县卫生健康局。

(五)严肃工作纪律。因此项工作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时,要切实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严格执行审核和公正程序,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补助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盘山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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