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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安机关12项户籍管理新举措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3-23 浏览次数:702

   1、放宽居住证办理条件,即已办理暂住登记,且符合就业、就读、购房、租赁房屋满半年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实施细则:群众已办理暂住登记,并提供就业、就读、购房、租赁房屋满半年证明之一的,即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取消需在社区警务平台登记满半年的限制。就业是指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条件之一;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购房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租赁房屋是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统一户籍业务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的,需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派出所审批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无需走访调查和审批的当场办结。

  实施细则: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设定户籍业务的审批层级。群众办理户籍业务时,户籍民警应告知其所办户籍业务的审批层级和审批时限,并按时办结。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沈阳、大连另出台新的便民服务举措)

  实施细则: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城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凭毕业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落户地址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大专以上学历包括:国民教育序列的成人高等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高等教育形式。

  4、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凭资格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沈阳、大连另出台新的便民服务举措)

  实施细则: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城市,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人员,凭资格证、居民身份证,可以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落户地址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5、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省、市、县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和其他特殊贡献者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各市的城镇地区办理落户。(沈阳、大连另出台新的便民服务举措)

  实施细则: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城市,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人员,省、市、县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和其他特殊贡献者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凭相关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可以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落户地址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6、我省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和在校生(含省内城镇地区生源),凭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可以在学校集体户办理落户。

  实施细则:我省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和在校生(含省内城镇地区生源),凭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可以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落户地址为学校集体户,取消省内城镇地区生源不办理户口迁移的限制。

  7、办理购房落户且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凭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办理。

  实施细则:办理购房落户且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凭购房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可以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8、省内城镇地区房屋所有权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允许其配偶单独落户。

  实施细则:省内城镇地区房屋所有权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其配偶落户的证明材料、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可以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房屋所有权人应一同到场。

  9、拥有用于本单位人员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上述单位人员集体申请落户的,公安机关上门办理。

  实施细则:拥有用于本单位人员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以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上述单位人员集体申请落户的,所在地派出所应上门办理。

  10、各地统一户籍业务办理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样式,由户籍民警根据群众办理事项进行打印或填写,群众签字确认即可。

  实施细则:各地应明确办理户籍业务的申请书、申请表格的电子版样式或纸质版样式,由户籍民警打印或填写,群众签字确认即可,取消群众现场填写申请书和申请表格。

  11、户籍窗口办理的所有户籍业务可提供“邮寄到家”服务。

  实施细则:各地户籍窗口应提供“邮寄到家”服务,由群众自愿选择并签订同意书,承诺邮寄过程中发生丢失、损坏等问题由本人承担。

  12、2018年7月底前,各市公安局均建立“网上户籍窗口”微信公众号或APP,群众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或APP查询各类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的办事指南,可以预约办理各类户籍业务,可以进行政策咨询和投诉。

  实施细则:各地应按时完成“网上户籍窗口”微信公众号或APP的建立,并具有业务查询、预约办理、政策咨询和投诉受理等功能。年底前,各户籍窗口要分别设立预约办理窗口和现场办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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