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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发〔2018〕15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6 浏览次数:111

 盘县政发〔2018〕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彻底排查整治全县文物保存在的安全隐患,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我县拥有文物保护单位共160,其中省级30个市级32个县级2未核实96个。加强文物保护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传承和弘扬地方特色文化意义重大。近期,我县文物部门对辖区内文物开展全面的安全巡查工作,发现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文物安全问题,其主要原因是:街道对相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对辖区内文物的相关情况掌握不够对文物保护职责不明晰,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致使文物遭到破坏时,不能依法及时制止,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为此,各镇(街道)、县政府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切实履职尽责、落实举措,加强文物安全监管。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一)镇(街道)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把文物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安全工作方案,成立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加强对文物的安全保护。要使物保护做到“四有”,即有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要与文物使用者签订安全责任书,认真检查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日常防火检查巡查情况,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情况,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档案记录情况。对木结构类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一切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严格监管。各镇(街道)必须及时向县文物部门报送辖区内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确保文物安全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二)文物使用者职责。文物使用者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承担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负责对文物的日常管理、修缮和保养工作。要建立健全文管理使用规章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巡查和安全保卫工作,配备足够消防器材,不断增强文物的安全保护能力,确保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三)相关行政部门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县文物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管,对保护机构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责任不明确、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情形,要督促责任人限期整改完善,确保规范管理。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切实按照部门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文物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三、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一)广泛宣传。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文物行业职业教育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增强文物安全保护意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文物安全保护知识、技能培训,提高文物安全保护能力和水平。

(二)强化职责。制定文物安全保护制度,建立巡查制度、巡查台账,建立完整文物安全档案等。各镇(街道)的主管镇长为主体责任人,文化站站长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区域的文物安全工作。坚持责任追究,严厉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法律责任。

(三)严肃纪律。坚持“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造成文物毁坏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严肃追责,绝不姑息。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4日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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