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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法制局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618
盘山县法制局权责事项目录(2018年版)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1行政检查执法监督检查【规章】《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1号令,2010年1月13日颁布)
           第六条省政府法制部门主管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二)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条件;(四)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备案审查;(五)上级机关的行政决定、命令及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六)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七)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等工作情况;(八)行政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九)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争议的协(十)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和行政执法经费的保障;(十一)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处置;(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落实;(十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十四)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第十四条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下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之前,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建议。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政府法制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项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盘山县政府法制局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进行检查、调查时应当出示《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证》。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在规定的区域或者系统内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确认
           【规章】《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1号令,2010年1月13日颁布)
           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媒体上公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下放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二、管理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确认。
盘山县政府法制局1.执法主体资格登记确认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核确认,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行政奖励表彰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规章】《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1号令,2010年1月13日颁布)
           第七条各级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盘山县政府法制局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行政裁决行政仲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9月1日颁布)盘山县政府法制局1.审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3.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送达行政复议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颁布)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规章】《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1号令,2010年1月13日颁布)第六条省政府法制部门主管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九)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盘山县政府法制局1.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责任: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提请共同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解决。政府法制部门协调达成一致的,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报请本级政府裁决。争议未经协调或者裁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单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规章】《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1号令,2010年1月13日颁布)第六条省政府法制部门主管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二十条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提请共同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解决。政府法制部门协调达成一致的,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协调无法达成一致的,报请本级政府裁决。争议未经协调或者裁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单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裁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盘山县政府法制局1.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政府备案审查。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通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情况。
           2.备案审查中问题纠正责任: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责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其他行政权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规章】《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1号令,2010年1月13日颁布)第十三条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审查;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政府备案审查。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通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情况。
盘山县政府法制局1.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政府备案审查。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定期通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情况。
           2.备案审查中问题纠正责任: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责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其他行政权力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
           【规章】《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1号令,2010年1月13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二)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和世贸组织规则的规定,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责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或者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盘山县政府法制局1.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责任: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本级政府备案。
           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决定的责任: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作出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其他行政权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章】《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1号令,2010年1月13日颁布)第十六条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下级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本级政府备案。盘山县政府法制局1.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责任: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本级政府备案。
           2.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决定的责任: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作出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其他行政权力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规章】《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1号令,2010年1月13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作出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盘山县政府法制局1.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2.教育培训责任:定期对本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教育培训。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初审、备案【规章】《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1号令,2010年1月13日颁布)第十二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的教育培训。盘山县政府法制局1.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2.教育培训责任:定期对本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教育培训。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执法人员违纪、违法处理【规章】《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1号令,2010年1月13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其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无效或者私印、伪造、变造行政执法证件的;(二)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三)非法收费或者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四)擅自使用罚没物品或者由于管理不善致使罚没物品严重受损或者灭失的;(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七)对举报人、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自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之日起3日内通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和行政执法证件颁发机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收缴或者提请行政执法证件颁发机关收缴行政执法证件。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被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盘山县政府法制局1、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2、审查受理(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调解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13其他行政权力行政执法部门违反《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处理【规章】《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1号令,2010年1月13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的;(二)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制度的;(三)安排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四)未按规定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五)不执行上级机关的行政决定、命令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六)对上级机关部署的行政执法检查拒不组织实施的;(七)未按规定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八)未按规定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九)未按规定上报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或者虚报、瞒报有关统计数字的;(十)擅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或者擅自变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权限范围的;(十一)未按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十二)拒绝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或者对举报投诉案件查处不力的;(十三)不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和裁决决定的;(十四)未按规定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十五)规定行政处罚指标的;(十六)未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组织评议考核、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十七)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十八)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下放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二、管理权各部门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查处。
盘山县县政府法制局1.行政执法部门违反《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处理的责任: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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