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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科技局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546
盘山县科学技术局权责事项目录(2018年版)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1行政处罚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颁布)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专利条例》(2014年3月1日颁布)第一章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案件(含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下同)按照下列分工执行:(一)省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申请处理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市的案件;(二)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专利案件;(三)县专利管理部门负责由上级专利管理部门委托的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的案件。【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27日颁布)  盘山县科学技术局1.案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拟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经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需要延长期限的,最多不超过15日。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处罚对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行为的处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2008年7月1日颁布)第十一条第二款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规范行使处罚权力。2、遵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履行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等相关法律程序。3、遵守文书使用规范,不得乱印、滥发。盘山县科技局适用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行为的处罚。 
3行政处罚对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行为的处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第三十一条规定,规范行使处罚权力。2、遵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改造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等相关法律程序。3、遵守文书使用规范,不得乱印、滥发。盘山县科技局适用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行为的处罚。 
4行政处罚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行为的处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29日颁布)第六十七条规定,规范行使处罚权力。2、遵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严格履行立案、调查、审批、决定、执行等相关法律程序。3、遵守文书使用规范,不得乱印、滥发。盘山县科技局适用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行为的处罚。 
5行政奖励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推荐【规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2008年12月23日颁布)第四十六条奖励条例十五条第一款(一)、(二)、(三)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盘山县科学技术局(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研项目等评审,如实呈报专家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拨付或者不予拨付决定,经公示无异议,正式下达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决定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资金、财务、债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监督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落实与使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奖励科学技术普及表彰奖励【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2002年6月29日颁布)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盘山县科学技术局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科普法》和《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规定适时制定并公布表彰奖励实施方案。
           2.材料受理责任:受理各单位推荐上报的表奖材料并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查把关,确定最终表奖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4.表奖实施责任:印发表奖决定,授予相关证书,健全档案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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