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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443
盘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版)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盘山县侨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自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行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予批准的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批复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县宗教事务部门履行宗教活动场所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跨县(区)举行宗教活动备案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2006年12月14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跨县、市举办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向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盘山县侨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自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行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予批准的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决定或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县宗教事务部门履行宗教活动场所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
第七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设立清真屠宰厂(场),应当向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第九条 清真屠宰厂(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一年,其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变更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场所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手续,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盘山县侨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自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行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不予批准的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决定或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县民族事务部门履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义工培训班审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开办宗教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义工培训班,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 37号)
采取“赋权”的方式赋予盘山县、大洼区、兴隆台区、双台子区代为行使市级行政职权。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受理责任:⑴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⑵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⑶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⑴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⑵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予批准的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同意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义工培训班审批批复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履行宗教教职人员、义工培训班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许可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盘山县侨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自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行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予批准的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批复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县宗教事务部门履行宗教活动场所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许可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盘山县侨务办公室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自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行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予批准的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批复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县宗教事务部门履行宗教活动场所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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