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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12-13 浏览次数:698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顺应民意、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迫切要求。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和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积极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公车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符合盘锦市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一)贯彻总体部署

  准确把握改革任务,严格按照省和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坚决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对纳入改革范围的人员和车辆,做到应改尽改,不留死角。

  (二)坚持厉行节约

  牢牢把握“有利节约、有利工作、有利廉政、有利稳定”的改革目标取向,在摸底统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保留车辆数量,科学制定总体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全县整体和各镇整体节支率原则上均要达到7%。节支率不达标的要降低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三)确保平稳

  在制定改革方案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妥善协调改革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对改革范围的界定、补贴标准的确定、司勤人员的安置等方面,要充分研究论证,严格政策界线,做好综合配套,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

  (四)分级分类推进

  根据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20166月底前基本完成。各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本总体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按照属地化原则,驻县省市(中)直垂直管理系统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与我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非参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规定执行。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

  机构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

  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县级及以下人员。其中,县、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鼓励其参加改革,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个人不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编制人员参加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标准按照科员及以下执行。

  车辆范围:各级各部门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合理确定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保留数量,县、镇所属单位保留车辆具体数量根据各单位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由同级财政确定,并经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每个县直单位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不超过4辆,具体规定如下:

  县直机关每个部门保留1辆机要通信用车。不再配备应急公务用车,但按照以下标准核定应急公务用车编制和车辆,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管理。人员编制10人以下的,不再核定应急公务用车编制;11人至40人的,核定1辆应急公务用车编制;41人至100人的,核定2辆应急公务用车编制;101人以上的,核定3辆应急公务用车编制。符合条件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全部保留。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之前没有一般公务用车的单位,核定1辆机要通信车辆编制,根据实际需要,确需配备机要通信用车的,报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参公事业单位,核定1辆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合一用途车辆。科级参公事业单位不核定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

  各单位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实有公务用车数量少于本次车改核定编制的,不再增配车辆。

  扎实推进执法执勤用车改革,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县财政局牵头制定《盘山县县直机关执法执勤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比例不超过60%。保留比例超过以上标准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每年相应扣减本部门公务交通补贴5万元。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机关范围为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工商、农业、林业、食品药品监管、海洋渔业等部门(系统)。

  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保留用车数量,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经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各镇分类确定保留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公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三)建立公务交通补贴制度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下同)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县财政局牵头制定《盘锦市机关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国家关于地方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的规定,参照市直机关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档次,结合我县职级序列实际,盘山县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划分为5个档次:正县(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副县(处)级每人每月90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5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全县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驻县省、市(中)直垂直管理系统执行属地补贴标准。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要同时规范、同步进行。县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根据中央和省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变化适时调整。

  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相应完善跨地区交流干部相关管理规定。

  (四)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县人社局牵头制定《盘山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具体规定如下:

         涉改司勤人员安置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不得简单推向社会。各部门要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对其他司勤人员,分类采取不同的安置措施,编制内的司勤人员,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司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劳动关系。研究制定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并指导各部门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五)公开规范处置公务车辆

  县直及各镇应指定主管部门,按照省、市、县公车改革文件要求,本着“平稳有序、公平公正、集中统一、规范透明、杜绝浪费、廉洁高效”的原则,制定具体处置规定,承担上缴公车的处置工作。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制定《盘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上缴公车处置细则》,并组织实施。具体规定如下:

         县直机关取消公务用车,统一规范处置。由县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取消公车的拍卖。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县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管。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一律予以淘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置。

  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县直及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进行市场化运营,减少车辆闲置浪费,各级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

  (六)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按照市、县统一确定的原则和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实行公务车定编管理,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车辆配备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的部署和要求,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单位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

  各镇、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公务出行审批和登记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按照在编在岗公务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防止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七)公务车改革保障措施

  县审计局牵头制定《关于落实审计署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将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范围。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综合执法执勤用车保障平台。除中央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执法执勤部门外,有行政执法职能确需配备一线行政执法用车的单位,保留的行政执法用车比例,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以县、镇已核定的行政执法用车(特殊业务用车)总编制数为基础,按县不超过60%的标准核定,纳入执法执勤用车综合平台统一保障。

     对特别重大的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由县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从实际出发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安排。各部门按规定留用的车辆也可用于地方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保障。

  行政区域外公务出行,按照出差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需要,及时调整完善出差管理办法,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成立全县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公务用车改革并组织实施。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县发改委、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编委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国资委、县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制定县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实施县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统筹指导县、各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督查检查,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

  (二)严肃改革纪律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中央“六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对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

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政策、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努力为改革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盘山县县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直机关公务交通补贴管理,推进盘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盘锦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盘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交通补贴,是指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求,为保障普通公务出行,由县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发放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交通费用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公务交通补贴管理遵循保证公务、厉行节约、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制度,将公务交通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有关单位,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交通补贴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务交通补贴的审计监督,将公务交通补贴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第八条各县直机关负责本部门(单位)公务交通补贴管理,按照规定的补贴范围、标准及时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三章补贴范围与标准

  第九条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是县直机关在编在岗的公务人员。

  县直机关包括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机关,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协机关,县审判机关,县检察机关,县直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县委机关、县工商联,县委、县政府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党政部门所属行政机构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随本部门机关一并改革。

  公务人员包括以上单位在编在岗的县级及以下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等。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参加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标准按照科员及以下执行。

  以上具体范围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定。

  第十条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应根据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按规定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标准为:正县(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副县(处)级每人每月90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6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5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订,并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驻县省垂直管理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盘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进行,公务交通补贴按属地标准执行,经费按原资金供给渠道予以保障。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单位参照盘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申报,逐级汇总至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补贴发放

  第十三条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纳入各县直机关年初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县财政局根据核准的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数量和标准,相应扣减各部门的公务交通补贴。保留执法执勤用车少于或等于编制数50%的部门,不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超过50%的部门,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不扣减公务交通补贴。

  第十五条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对公务人员适当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后,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其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县直机关公务人员在盘山县域外从事公务活动的,公务交通费用按照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在盘山县域内从事公务活动的,公务交通费用由发放个人的公务交通补贴解决,不再派遣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各县直机关要严格按照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定的在编在岗公务人员数量、职级核定补贴数额,按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十七条各县直机关要加强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硬约束,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公务交通补贴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各县直机关要积极配合,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九条各县直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主动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情况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县直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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