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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3 浏览次数:41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北方新材料产业园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1日   

    

盘山县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查处、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盘锦市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县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受理工作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负责,举报电话:12350;电子信箱:psxaj@163.com;传真:3552350;办公地址:盘山县人民政府综合楼514室,邮编124107。安排专人值守,24小时接受举报。

第五条  县安监局接到违法案件举报后要立即核实、查处,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到整改责任、措施、标准、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并挂牌督办,直至消除隐患。发现接到的举报内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时,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对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应该在查处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反馈。

第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鼓励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消除隐患。

县安监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员保密。应当只有举报投诉受理人掌握举报人的真实信息,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透漏。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箱、电话、传真、来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应对自己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经调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县安监局应当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举报奖金。

(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2000元;

(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较大事故隐患奖励1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奖励2000元;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奖励5000元;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已被责令关闭、停产停业或停止作业,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2000元;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比照前三项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金。

(一)安监部门已经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二)举报的事故隐患正在落实整改的;

(三)举报人恶意造成被举报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举报投诉的;

(四)县安监局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  多人多次就同一事项分别向县安监局举报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分配。

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金发给单位。

第十二条  县安监局应当在举报事项查实、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举报奖金,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人提出建议奖励金额,奖金审批程序按照安监部门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二)举报投诉受理人通知举报人,发放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凭预先留下的信息领取奖金,办理签收手续;对无法通知举报人的或者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安监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式责任。

十五  县安监局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工作档案,如实记载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接案、查处、消除隐患、兑现奖励等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各镇政府、经济园区管委会和县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报告和移交,不适用本办法,各村(居)委会、社区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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