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发〔2016〕29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 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盘县政发〔2016〕29号
为进一步规范盘山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价格管理和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部署,对盘山县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调整范围为盘山县管辖区域。
二、土地定级分类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参照体系的适用
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要求,本次土地定级采用分类定级,共分商服、住宅、工业三种用途,同时制订相应用途级别的基准地价。
三、基准地价内涵及设定条件
基准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对设定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者均质区域的土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1、基准日
2016年1月1日。
2、使用年期
商服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
3、土地开发程度
县城区域,住宅用地设定为“七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排水、通讯、通暖、通气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商业用地设定为“六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排水、通讯、通暖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工业用地设定为“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排水和宗地红线内土地平整)。
各镇辖区,住宅、商业用地设定为“六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排水、通讯、通暖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工业用地为“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排水、通讯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当土地开发程度与基准地价定义开发程度不一致时,须进行修正。
4、容积率
县城区域,商业用地为1.8,住宅用地为1.5,工业用地1.0。
各镇辖区,商业、住宅用地为1.2,工业用地为1.0。
工业用地容积率大于或小于1.0时,不进行修正。
容积率在修正系数表范围内没有修正系数的,修正系数采用相邻两个修正系数线性插值确定。
5、土地还原率
商业用地为8%、住宅用地为7%、工业用地为6%。
四、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计算
本次调整将盈利性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价格纳入基准地价体系,地价空间使用权价格计算方式:评估其地上相同用途楼面地价,然后乘以修正系数,得出地下空间楼面地价。
五、采用基准地价计算宗地价格的公式
P=Pib×(1±∑k)×kj±D
式中:
P—待估宗地价格;
Pib—某用途、某级别(均质区域)的基准地价;
∑k—宗地地价修正系数;
kj—估价期日、容积率、土地使用年期等其他修正系数;
D—土地开发程度修正值。
六、本次调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2008年12月8日公布的基准地价同时废止。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