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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次数:551
序号 审批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法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布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布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颁布安全许可。 盘山县公安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 行政许可 《特种行业许可证》〔住宿业〕核发 【法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颁布) 第三十六条: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盘山县公安局        
3 行政许可 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2009年5月1日颁布。)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盘山县公安局        
4 行政许可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法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盘山县公安局        
5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法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盘山县公安局        
6 行政许可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法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005年11月1日颁布) 第二十条: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盘山县公安局        
7 行政许可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核发 【法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005年11月1日颁布)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盘山县公安局        
8 行政许可 机动车审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盘山县公安局        
9 行政许可 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盘山县公安局        
10 行政许可 《剧毒物品的购买、准购、运输、通行证》核发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颁布) 第六条第二款:公安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条: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盘山县公安局        
11 行政许可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施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建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盘山县公安局        
12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及审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盘山县公安局        
13 行政许可 机动车审核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盘山县公安局        
14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许可 【法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9月1日颁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盘山县公安局        
15 行政许可 游行示威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起颁布) 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盘山县公安局        
16 行政许可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法律】《典当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2005年4月1日颁布。) 第16条规定: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盘山县公安局        
17 行政许可 金融机构新改建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许可 【法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颁布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2006年2月1日颁布。)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颁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颁布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盘山县公安局        
18 行政许可 枪支运输及民用枪支配购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修正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颁布)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 第八条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盘山县公安局        
19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 【法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63号,2002年9月29日颁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颁布有关监督管理。 盘山县公安局        
20 行政许可 户口迁移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起颁布)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盘山县公安局        
21 行政许可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注 【法律】《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注。 第十九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第二十一条: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三)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盘山县公安局        
22 行政许可 出入境证件签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1月1日起颁布) 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5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 第十六条:普通护照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5号 ,2010年4月24日起颁布) 第十条: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发给相应的签证。 第十六条: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法律】《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第二条: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盘山县公安局        
23 行政许可 《居民身份证》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10月29日修正) 第一章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二章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二章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二章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盘山县公安局        
24 行政许可 《港澳通行证》签发 【法律】《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后按期返回。 盘山县公安局        
25 行政许可 养犬许可 【法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2014年5月30日颁布)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盘山县公安局        
73 其他行政权力 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备案 【法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2005年11月1日起颁布)第十九条: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盘山县公安局       非行政许可审批
79 其他行政权力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法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盘山县公安局        
80 其他行政权力 接入国际互联网备案 【法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盘山县公安局        
81 其他行政权力 印章启用备案 【法规】《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用印章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0]84号) 三、在有关部门就社会团体刻制印章作出规定之前,公安机关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刻制印章单位的委托书,批准刻制社会团体印章。 盘山县公安局        
82 其他行政权力 保安服务管理备案 【法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起颁布) 第十二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盘山县公安局        
83 其他行政权力 对枪支管理工作颁布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10月1日起颁布)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账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盘山县公安局        
84 其他行政权力 对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正通过,自2013年12月7日起颁布)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颁布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盘山县公安局        
101 其他行政权力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法律】《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颁布。) 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盘山县公安局       非行政
102 其他行政权力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备案 【法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起颁布) 第十一条第二款: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四条 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一)名称;(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六)核定的消费人数;(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第六条 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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