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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次数:570
序号 审批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1 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1.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十条第一款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盘山县交通局 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客运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盘山县交通局 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3.道路普通货物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一款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盘山县交通局 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4.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盘山县交通局 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5.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盘山县交通局 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6.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文号,2012年3月12日颁布)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盘山县交通局 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7.驾驶培训机构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盘山县交通局 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规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2号,2006年4月1日颁布)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盘山县交通局 盘山县运输管理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9.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对象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规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4年9月30日颁布,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0.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一款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1.道路机动车维修企业许可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年4月30日颁布,2012年11月9日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 行政许可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盘山县交通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3 行政许可 乡级公路建设施工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公路条例》(2003年1月16日颁布) 第十三条第三款 乡道、村道的建设项目施工,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盘山县交通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4 行政许可 县级以下(含县级)公路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行政法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文号,2011年7月1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盘山县交通局 盘山县公路管理段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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