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top_img.png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14 浏览次数:433
序号 审批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的小学、初中阶段学历教育机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盘山县教育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 行政许可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的非学历培训机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盘山县教育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3 行政许可 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颁布)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盘山县教育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4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颁布)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盘山县教育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19 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盘山县教育局   公民、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