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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百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3”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6-07-22 浏览次数:531

                                         沈阳百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盘山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4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2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3

(三)事故发生经过 5

(四)事故现场情况 5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6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6

(二)医疗救治情况 6

(三)善后情况 7

(四)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7

三、事故原因分析 8

(一)直接原因分析 8

(二)间接原因 8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9

(一)事故单位 9

(二)有关监管部门 9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9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9

(二)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0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0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2

(一)事故相关单位整改意见 12

(二)剖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 12

沈阳百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3”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2月3日3时27分许,沈阳百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张志(男,58岁,辽宁省北镇市户籍),在盘锦极兔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转运中心3号仓卸货口从事卸车作业期间,为避让货车坠落包裹不慎踩空,从伸缩机高处坠落至地面。事发后送盘锦市中心医院住院救治,因颅内出血,于2026年2月6日9时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为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盘山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刘亮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刘希凯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盘山县电商物流产业基地发展服务中心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盘锦极兔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盘山县纪委、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通过深入调查,事故主体为沈阳百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事故调查组名称变更为沈阳百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时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沈阳百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昌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玲。成立日期:2020年04月09日,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7-1号(1-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109RBT9E,与事故相关的经营业务为: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盘锦极兔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兔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鑫。成立日期:2019年12月13日,注册地址: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太平街道东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MA104XAQ7K,与事故相关的经营业务为:供应链管理、通用仓储、搬运装卸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事故地点

事故地点位于盘锦极兔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转运中心3号仓18号卸货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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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沈阳百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百昌公司建立了《外包人员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百昌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劳务派遣人员张志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未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未及时发现张志没有按照规范佩戴安全帽及站在伸缩机顶端卸货的违规行为。

2.盘锦极兔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

极兔公司建立了《公司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手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极兔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劳务派遣人员张志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业务关系

盘锦极兔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沈阳百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业务外包合作框架协议》,极兔公司将部分装卸车业务、流水线操作业务发包给百昌公司,百昌公司安排符合要求的具体外包业务人员到极兔公司指定场所完成相关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2月3日凌晨3时27分左右,百昌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张志在盘锦极兔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转运中心3号仓18号卸货口卸车过程中,为躲避货车上掉落的包裹踩空后从伸缩机上坠落至地面。

(四)事故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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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张志死亡,男,1968年7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腰鸭台村299号。

2.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有关规定,该起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约10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极兔公司操作组组长张硕电话告知百昌公司李智,称张志从车上坠落。李智随即从6仓赶往3仓事故现场。李智到达后,发现张志躺在吸烟室,张志自述头部先着地、意识模糊、腰疼、恶心想吐。李智提出拨打“120”送医,张志以“没钱”为由拒绝,李智询问家属联系方式,张志称无,李智担心头部伤情,仍坚持拨打“120”,3时35分左右“120”到达后,张志自行走出后拒绝上车。

(二)医疗救治情况

百昌公司项目经理王俭到达现场时,120已因张志拒绝上车离场,张志在吸烟室内,自述无不适、要求下班随车返回台安;王俭坚持送医,驾车将张志送往盘山县人民医院。

盘山县人民医院CT检查发现张志前脑颅内有出血点,医生建议立即转至盘锦市中心医院救治;王俭随即驾车转诊,市中心医院结合县医院CT片评估病情,要求住院观察3-4天,根据颅内出血情况决定保守治疗或开颅手术。

王俭垫付检查费、住院费,办理住院手续;通过个人中介联系到张志女友,1小时后女友及陪同人员到达,王俭带其对接医生;随后驾车前往沟帮子接张志亲大哥,上午10点左右完成安置后离开。

当日下午,张志女友联系王俭沟通住院费用,王俭反馈公司要求家属垫付后走保险理赔,王俭不再跟进。

2026年2月6日9时50分左右,张志在盘锦市中心医院住院过程中死亡。

(三)善后情况

2026年2月11日已与遇难者家属签订补偿协议,遇难人员死亡赔偿金全部到位,2026年3月1日遗体已火化,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四)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2026年2月3日事故发生后,百昌公司项目经理王俭向公司进行报告称张志在作业过程中受伤,身体无大碍,张志拒绝接受治疗,在王俭坚持下将张志送往医院检查并住院,在垫付检查费用及部分住院费用后交由其陪护人员继续治疗,公司等待张志出院后报保险进行理赔。

2026年2月6日9时50分左右,张志在住院过程中死亡,随即其家属于2月6日10时左右向公安机关报案,百昌公司收到张志死亡信息后,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其家属商谈善后处理事宜,且家属也提出尸检质疑死因的事,就延误了事故报告的时间,2月9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准备向应急部门报告时,县应急管理部门已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核实,综合以上因素,该起事故定性为迟报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死者张志在极兔公司转运中心3号仓18号卸货口卸车过程中,为躲避货车上掉落的包裹踩空后从伸缩机上坠落至地面受伤,于2026年2月6日9时50分左右,在盘锦市中心医院住院过程中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沈阳百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百昌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劳务派遣人员张志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未认真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未及时发现张志没有按照规范佩戴安全帽及站在伸缩机顶端卸货的违规行为。

2.盘锦极兔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

极兔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劳务派遣人员张志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沈阳百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沈阳百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劳务派遣人员张志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二)有关监管部门

盘锦市邮政管理局

寄递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较多,盘锦市邮政管理局针对寄递企业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检查不到位。

五、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张志,男,百昌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在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从事高处作业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夏德鹏,盘锦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针对寄递企业用工特点,对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检查部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盘锦市邮政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理。

2.贾柱保,盘锦市邮政管理局业务管理科科长,针对寄递企业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盘锦市邮政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王盛印,沈阳百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盘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事故迟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盘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

2.李智,沈阳百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盘锦极兔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转运中心现场管理人员)未对劳务派遣人员张志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盘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3.王洪秋,盘锦极兔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员,对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盘锦极兔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处理。

4.王超,盘锦极兔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主管,对劳务派遣人员张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盘锦极兔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处理。

5.沈阳百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司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劳务派遣人员张志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盘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沈阳百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相关单位整改意见

1.百昌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落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稳定运行。

2.极兔公司要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工作,做好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二)剖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

此次事故教训是深刻的,全县物流企业要认真剖析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完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沈阳百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6年4月9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来源:盘山县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