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做好我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根据盘锦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盘农办发〔2026〕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实施原则
一是聚焦粮油生产。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作为重点,支持各类服务主体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促进高产高质、节本减损。二是聚焦生产托管服务。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探索“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农户”等服务模式。三是聚焦服务小农户。尊重小农户经营自主权,引导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中育秧(水田)、耕、种、管(包括植保、灌溉、施肥、除草等)、收(包括秸秆打包、农膜回收)、烘干仓储等环节委托给服务主体,着力解决小农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划算的生产难题。四是坚持市场导向。不干扰当地服务价格,不影响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正常运行。
二、补助标准及条件
(一)补助作物和环节。支持我县辖区内水稻、玉米作物。2026年项目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水稻、玉米作物服务补贴。支持服务主体提供多环节托管模式。
(二)补助对象。接受耕、种、管、收服务的小农户(小农户是指土地经营规模不超125.75亩的农业经营户)和规模经营主体,以及承担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
(三)补助标准。各环节补助金额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水田亩均各环节补助上限价格为85元,旱田亩均环节补助上限价格为63元。
服务小农户和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上限均为:水田:耕(含旋地、耙地)26元/亩、种26元/亩、管(植保和施肥)5元/亩、收28元/亩;旱田:耕12元/亩、种12元/亩、管(植保和施肥)5元/亩、收34元/亩。
各项作业环节中有涉及其他财政项目补贴的,不得兼得。
(四)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补助限额。补助资金的40%支付给服务主体,60%支付给服务对象(补助资金可抵扣作业费用,作业费用不足部分由小农户根据实际价格支付给服务主体)。单个服务对象当年累计享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单个服务主体累计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小农户补助金额),防止垒大户。
(五)资金或面积安排。各服务主体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累计开展的服务环节不少于2个(可不在同一地块)。
三、服务主体条件
项目实施主体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符合条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项目任务实施按照服务组织申请,采取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五是安装卫星导航系统设备,用于测量作业面积和轨迹;六是服务面积不低于500亩(允许跨区作业,但需在其中一个县区的服务面积不低于500亩),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服务主体遴选结果向社会公示公开。
四、实施程序
(一)确定服务主体。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自愿申报,经镇、街、村审核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管理部门,经统一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二)开展服务作业。项目采取“先服务、后验收、再兑现补助资金”的程序实施。服务主体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价格、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按照合同要求开展服务,并留存服务照片、作业单、服务合同等材料。实施方案印发前,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当年已实施的符合项目要求且验收合格的服务环节纳入补助范围。
(三) 检查验收。2026年社会化服务项目结束期为11月30日,此后作业面积不予验收。服务主体按照《辽宁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项目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在当年其承担的服务环节全部结束后,提出检查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服务主体申请,组织第三方机构依托农业社会化服务监管数据平台及合同数据,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规范性,以及服务对象满意程度开展检查验收。按照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打分标准》进行打分。因不可抗力无法采用平台数据验收的,可由服务主体提供有关服务合同、作业单等相关书面材料,进行人工验收。
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得补助资金;不得以中介机构名义代理申报,在上级审计、纪检部门处罚期间的服务主体不得申报当年社会化服务项目。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第三方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确保项目验收工作正常开展。
(四)兑付补贴。 验收合格后,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合格服务主体名单和补助金额,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及时支付补助资金。发放给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账户或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发放给小农户的补助资金可以通过“一卡通”发放,也可以采取直接减免作业费、免申即享的方式落实补贴。同时县农业农村局指导服务主体做好名录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盘山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专班。各镇、街要把项目实施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的审核、申报、配合农业农村局做好项目验收,确保项目落实。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托管政策的指导工作,项目检查验收后,向县财政局函告项目实施结果,配合开展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
(二)强化项目监管。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做好名录库入库标准、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服务主体,名录信息于年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加强项目跟踪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务求取得实效。加强工作调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做好政策指导和项目检查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0427-3556620),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项目实施中的各类问题,如服务主体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等情况,一律清出名录,5年内取消申请类似项目资格。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全县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自主选择第三方技术单位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实施项目的服务主体均需与第三方监测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接受第三方监测服务。原则上将作业轨迹等监测数据作为补助面积核定和补助资金发放的依据。
(四)强化宣传指导。引导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充分调动小农户和服务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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