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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双台子长兴百货超市“8•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6-01-07 浏览次数:1305

盘锦双台子长兴百货超市“8•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盘山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3日

盘锦双台子长兴百货超市“8•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6日20时左右,盘锦市双台子区长兴百货超市雇佣的送货工人黄兴,在为盘山县高升镇诚信超市送货过程中从二楼坠落,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为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盘山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天娇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刘希凯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商务局、高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盘锦双台子长兴百货超市“8•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盘锦市双台子区长兴百货超市,(以下简称长兴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杨梅,实际经营者是杨勇,二人是夫妻关系,注册日期2007年10月22日,注册地址为双台子区利民路,注册号211102605020970,主要经营范围:卷烟、雪茄、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销售。

2.盘山县高升镇诚信超市,(以下简称诚信超市)。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于达。注册日期:2017年4月20日,注册地址:盘山县高升镇雷家林翠小区10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122MA0U2CBP2T,与事故相关的经营业务为: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销售。

3.事故地点

事故地点位于盘山县高升镇雷家林翠小区10栋101号。

(二)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长兴百货超市

经营者杨梅,实际经营者是杨勇,二人是夫妻关系,日常是由杨勇进行送货,根据需要会临时雇佣搬运工,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管理工作严重缺失。

2.诚信超市

诚信超市导轨式液压升降平台为内部使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始终未落实升降平台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的安全防护设施隐患未及时整改。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6日20时左右,长兴百货超市杨勇带领送货工黄兴给诚信超市送货,黄兴将货物从货车上运送到诚信超市一层液压式升降平台上。

诚信超市经营者于达控制液压式升降平台,将人员及货物提升到诚信超市二层。

到达二层后由黄兴将货物搬运至离卸货口6米左右远的指定位置,第三次搬运时,黄兴从升降平台东侧空隙中坠落。

(四)事故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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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黄兴,男,60岁,盘锦市双台子区人。

2.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有关规定,该起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为5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诚信超市经营者于达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长兴百货超市经营者杨勇电话通知死者家属,在等待120救护车的过程中,于达和杨勇对黄兴进行了简单包扎,8月6日20时10分左右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黄兴送往盘锦市中心医院抢救,8月6日22时30分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二)善后情况

事故单位与遇难者家属签订补偿协议,遇难人员死亡赔偿金全部到位,遗体已火化,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配送工黄兴在未确认升降平台防护栏缺失和二层平台空隙无防护的情况下作业,坠落至地面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长兴百货超市

长兴百货超市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对配送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配送工不了解货梯安全防护装置的功能及配送安全注意事项。

2.诚信超市

未落实升降平台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的安全防护设施隐患未及时整改。

四、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黄兴,男,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杨勇,长兴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管理工作严重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盘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2.于达,诚信超市(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始终未落实升降平台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的安全防护设施隐患未及时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盘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相关单位整改意见

诚信超市、长兴百货超市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并认真落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稳定运行。

(二)剖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

县商务部门、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商贸行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等)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三)事故防范措施

1.强化设备全周期管理

液压式升降平台使用单位需自行定期检查、维保,发现设备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为升降平台运行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条件。

2.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

(1)对液压式升降平台操作人员开展专项培训,内容包括操作规程、设备安全保护功能、应急处置,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定期组织复训。

(2)张贴货梯安全警示标识(如额定载重量、禁止扒门、防护门关闭提示),安排专人监督货梯使用,及时制止违规操作。

3. 完善安全应急机制

(1)液压式升降平台使用单位制定升降平台坠落、困梯等应急预案,确保人员能正确应对突发情况。

(2)建立联动机制,发生事故时能快速开展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盘锦双台子长兴百货超市“8•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3日

  1. []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在行政法律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依照行政法参照民事法的原则,个体工商户不宜作为其他组织而成为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也应是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业主,即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也仅是在法律文书后注明”。 ↑

  2. []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在行政法律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依照行政法参照民事法的原则,个体工商户不宜作为其他组织而成为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也应是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业主,即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也仅是在法律文书后注明”。 ↑

信息来源:盘山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