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行政强制清单
发布时间:2025-12-03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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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行政强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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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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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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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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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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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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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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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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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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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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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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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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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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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 2002年11月15日施行 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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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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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经营场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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