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盘政发〔2025〕6号)工作要求,依法、科学、高效组织开展我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全面摸清全县农业农村发展底数,准确掌握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全县县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二)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二)普查时间。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县政府成立盘山县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镇(街道)要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普查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坚持全县统一组织、部门分工协作、镇村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盘山调查队共同负责和协调具体普查工作方面的事项;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盘山调查队、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其他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落实普查人员。各镇(街道)要组建高素质普查工作队伍,按照“选优配强、训用结合”的原则,选拔一批责任心强、熟悉农村情况、具备一定信息化操作能力的人员充实到普查一线,确保队伍稳定、专业、可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四、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全体普查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实事求是搜集、报送普查资料,坚决杜绝伪造、篡改行为。各普查对象应依法履行义务,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对普查中获取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以及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普查数据。对普查中发现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确保数据质量。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和各项工作规范,加强对普查各环节的质量管控。强化普查人员培训,规范现场登记、数据采集与审核流程,完善数据质量追溯,坚决抵制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及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普查数据安全,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三)创新方法手段。加强现代化调查手段的应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面积测量和设施农业调查。采用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综合运用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负担。加强部门行政记录在普查中的应用,推进普查数据共享与开发利用,提升数据服务能力。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确保普查工作科学、规范、高效推进。
(四)强化宣传引导。结合我县农业农村工作实际,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宣传作用,有效利用农村宣传栏、公示公告等传统渠道,广泛深入宣传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提高社会公众和普查对象的知晓率、认同感和配合度,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