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省以上财政动物防疫补助资金项目包括强制免疫补 助、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强制扑杀补助三项内容,具 体实施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 省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 农规〔2023〕17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辽农畜〔2021〕6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牧发〔2017〕267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5年动物防疫省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5〕174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 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实施方 案的通知》(辽农办畜发〔2025〕50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补 助资金具体分配情况详见附表。
一、强制免疫补助
(一)实施条件及补助对象
主要用于开展国家和省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储 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用于开展布病等动物疫 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并对实施强制免疫计 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继续对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的养 殖场户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我省纳入国家强制免疫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和布 病,具体为,口蹄疫:猪、牛、羊、鹿等;高致病性禽流感:鸡、 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小反刍兽疫:羊;布病:牛、 羊、鹿等。
(二)分配依据及补助标准
以业务部门统计的2023年度各县区畜禽饲养量、农业农村 部单体畜禽补助标准等为测算依据,采取因素法将资金切块下 达,各县区统筹安排使用,超支不补。
(三)实施要求及监管措施
强制免疫疫苗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 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统一招标,确定供应商、供应区域及产品 价格。市按照省招标结果及本地疫苗实际需求数量,适时与中标 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各县区根据本地区强制免疫疫苗需求数量、 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情况、政府购买服务及动物防疫工作 等,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
各县区要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根据实际,在保障 强制免疫、疫病净化等工作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动物防疫补助用 于“先打后补”的资金,要确定大型养殖场(集团企业)年度补 助资金的总量限额,确保中小养殖场户强制免疫补助经费需求。 对不自行申领、不按要求免疫、抽检发现免疫效果不达标的,不 予发放“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剩余资金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统筹 用于其他动物防疫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市对符合《辽 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辽动卫发〔2007〕119号)规模标准且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场,不 再供应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各县区要做好项目经费的目标绩效管理,及时通过转移支付 管理平台上报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情况。要做好信息公开公示, 通过门户网站、融媒体、公众号、公示栏等途径,公布项目具体 支持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范围等政策要点。严格落实补贴发放 公示有关规定,做好支持对象、资金安排、反馈渠道等信息公开 公示,同时注意保护补贴对象个人隐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 作日,其中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在村级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 和群众监督,村级应将公示台账留档备查,各县区要对村级公示 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
二、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
(一)实施条件及补助对象
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 制扑杀的动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 物品等方面。补助对象分别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 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我省纳入国家强制扑杀 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 9 流感、 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马传贫和非洲猪 瘟。具体为口蹄疫:猪、牛、羊、鹿等;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 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小反刍兽疫:羊;布病、结核病:牛、羊、鹿等;包虫病:牛、羊等;马鼻疽和马传贫: 马等;非洲猪瘟:猪。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 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销毁的相关物品是指被 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未拆包装的成品饲料。
(二)分配依据及补助标准
分配依据:中央财政强制扑杀补助根据各地实际扑杀畜禽数 量,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实行先扑杀后补助, 一年结算一次。 2025年度,中央财政下达我市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1.8万元, 对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全市强制扑杀的56 只羊、3头奶牛进行补助。
省财政根据各畜禽品种对扑杀资金需求将资金切块,再以各 地2023年度畜禽饲养量占比为测算依据,采取因素法切块分配 各市。市按照工作实际切块下达各县区。
补助标准: 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 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 /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 照执行,各县区可根据畜禽大小、品种等因素细化补助标准。具 体补助比例为:中央财政40%,省财政30%,市县财政30%。销 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 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具体标 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制定。
(三)实施要求及监管措施
各县区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标准、补助比例等测算 资金需求,逐级申报,要结合强制扑杀数量和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等情况,按照补助标准据实安排本级补助资金。要严格按 照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规范支出,严禁将强制扑杀资金用于扑杀 人员补助、租车、购买办公用品等方面。对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 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养殖场户, 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对未在疫情监测系统或疫情系统中上报信 息的强制扑杀畜禽不予补助。
各县区要做好项目经费的目标绩效管理,及时通过转移支付 管理平台上报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情况。要做好信息公开公示, 通过门户网站、融媒体、公众号、公示栏等途径,公布项目具体 支持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范围等政策要点。严格落实补贴发放 公示有关规定,做好支持对象、资金安排、反馈渠道等信息公开 公示,同时注意保护补贴对象个人隐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 作日,其中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在村级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 和群众监督,村级应将公示台账留档备查,各县区要对村级公示 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
三、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一)实施条件及补助对象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 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 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 处理补助资金主要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 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二)分配依据及补助标准
分配依据:中央财政、省财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 助补助资金分配是依据2024年1月至10月全省及各市养殖环节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数量、生猪饲 养量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各市。市按照各县区通过全省动物卫 生监管追溯平台上报的2024年各县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 理总量为测算依据,按比例下达各县区。
省财政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以2024年1月至11 月各地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数(90%)、无害化处理数(10%)为 测算依据分配,超支不补。
补助标准: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分两档,猪体长(从 猪的双耳耳根轮廓线间距离最短处连线的中心点至尾根处的直 线距离)30cm 以下50元/头,体长30cm (含)以上80元/头; 养殖场户自行分散处理的,由各县区参照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补 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由各 县区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实施要求及监管措施
各县区要结合无害化处理数量和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 等情况,按照补助标准据实安排本级财政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 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省以上财政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应在三个 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中央 财政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病害畜禽产品和屠宰环节病死(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 省级病死(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 杀畜禽、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补助。
各县区要做好项目经费的目标绩效管理,及时通过转移支付 管理平台上报项目实施和资金执行情况。要做好信息公开公示, 通过门户网站、融媒体、公众号、公示栏等途径,公布项目具体 支持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范围等政策要点。严格落实补贴发放 公示有关规定,做好支持对象、资金安排、反馈渠道等信息公开 公示,同时注意保护补贴对象个人隐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 作日,其中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在村级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 和群众监督,村级应将公示台账留档备查,各县区要对村级公示 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