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火骏达汽车服务维修站“3·10” 一般窒息事故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盘山县火骏达汽车服务维修站“3·10”一般窒息事故评估工作,由刘希凯同志担任组长,事故调查组相关人员为成员。
二、事故相关材料归档、公布情况
盘山县火骏达汽车服务维修站“3·10”一般窒息事故案卷已交局办公室存档,事故调查报告原文在盘山县人民政府官网上进行公示。
三、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丁坤,盘山县火骏达汽车服务维修站实际经营管理人员丁坤,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由盘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盘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丁坤进行经济处罚,罚款17567元已到位。
王玉满,盘锦万隆运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认真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危化品运输车辆维修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盘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王玉满进行经济处罚,罚款17866元已到位。
霍明明,盘锦万隆运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或其他制度中未规定罐体维修工作,未认真检查本单位危化品运输车辆罐体维修工作,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盘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霍明明进行经济处罚,罚款8933元已到位。
四、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单位整改情况
1、盘山县火骏达汽车服务维修站在事故发生后,已被盘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取缔。
2、盘锦万隆运销有限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整改报告,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剖析事故原因,加大隐患排查力度
这次事故教训是深刻的,全县汽车维修单位要认真剖析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训,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及罐体维修活动。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引导汽车维修单位备案,不具备相关的条件的汽车维修单位,责令退出汽车维修市场。
盘山县火骏达汽车服务维修站“3·10”
一般窒息死亡生产安全事故评估组
2025年9月26日
[]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在行政法律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依照行政法参照民事法的原则,个体工商户不宜作为其他组织而成为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也应是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业主,即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也仅是在法律文书后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