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5年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组织实施好我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5年全国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聚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加快推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一是聚焦粮油生产。将水稻大面积单产提升作为重点,支持各类服务主体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促进高产高质、节本减损。
二是聚焦生产托管服务。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探索“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的服务模式。
三是聚焦服务小农户。尊重小农户经营自主权,引导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中耕、种、防(包括飞防等)、收等环节委托给服务主体,着力解决小农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划算的生产难题。
四是坚持市场导向。不干扰当地服务价格,服务主体不要因为获得项目补助而降价服务,不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服务,不影响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正常运行。
二、补助标准及条件
(一)服务价格补助标准。确定补助标准为各环节补助金额不超过服务价格30%,服务价格以市农业农村局制定的每亩地补助标准为87.36元为标准,即耕、种、收:每亩地每个环节分别补助26元、防:每亩地补助标准5元。
(二)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补助限额。20%的补助资金支付给服务主体,80%支付给服务对象(补助资金可抵扣作业费用,作业费用不足部分由小农户根据实际价格支付给服务主体)。单个服务对象当年累计享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单个服务主体累计享受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防止垒大户。
(三)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差异化补助。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标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服务小农户的面积或资金占比应高于60%。
(四)服务主体条件。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服务主体发展单环节、多环节服务。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鼓励服务主体县域内跨区域开展服务。
(六)项目环节数量。承担项目服务主体的服务内容不少于2个环节。
三、实施程序
(一)分配项目任务。根据省市主管部门下达我县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任务面积,结合各镇(街道)2024年粮食播种面积、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等基础因素确定各镇(街道)任务指标,任务指标年度内实现动态调整。
(二)制定实施方案。县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全县实际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内容、支持环节、补助比例和标准、补助对象和兑付办法等内容。9月15日前,实施方案应经县级领导签字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预审后,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印发,方案印发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主体遴选条件、项目内容等信息。
(三)开展服务作业。服务主体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价格、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按照合同要求开展服务,并留存服务照片、作业单、服务合同等材料。实施方案印发前,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当年已实施的符合项目要求且验收合格的服务环节纳入补助范围。
(四)严格检查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服务主体申请,依托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监管数据平台,组织第三方分别对耕和种、防和收环节开展项目验收,并依据实际作业面积核定项目完成情况和补助资金。
(五)确定服务对象名单和服务主体。项目检查验收合格后,在全县范围内公示合格服务主体名单和补助金额、服务对象补助金额等,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确定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名单。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服务主体做好名录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工作。
(六)及时兑付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兑付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农业农村部门应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兑付申请。由农业农村部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服务主体账户,服务对象的补助资金通过作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抵扣作业服务资金。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县(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工作要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科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细化有关内容,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科学公正遴选服务主体,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发函兑付补助资金,切实保护好服务主体和服管理务对象的权益。避免与秸秆综合利用、保护性耕作、黑土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重复领取补贴。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县级方案负责服务主体的推荐、组织服务主体认真实施项目,配合完成项目验收、材料审核上报等工作。
(二)加强项目监管。做好项目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项目实施中的各类问题,举报电话:0427—3575880。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如服务主体存在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等情况,一律清出名录,纳入“黑名单”,5年内取消项目申请资格。做好主体资格审查、服务质量评价等工作开展项目监督。
(三)加强资金监管。依法依规管理使用财政资金,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 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项目资金,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作业轨迹等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和补助资金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要组织专人及时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兑付到服务主体或农户等信息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2024年资金兑付情况将作为2026年分配项目任务和资金的重要参考。
(五)加强宣传调度。要加强项目跟踪调度,8月底前报送耕和种两个环节项目进展情况,重点包括完成面积、拨付资金、采取的关键技术和关键农机、服务带动小农户数量等情况(附件1)。要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充分调动小农户和服务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做好项目工作总结,项目总结于2025年12月20日前将项目工作总结、项目调度表报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 1、盘山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专班
2、辽宁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3、盘山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
4、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打分标准
5、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调度表
6、盘山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申请表
7、盘山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指标及资金分配表
8、盘山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验收核实表
9、 服务主体在 行政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
盘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9日
附件1
盘山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专班
组 长:赵天久 盘山县委常委、盘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贾 禹 盘山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柳少良 盘山县财政局副局长
刘海军 盘山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
盘山县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发展服务中心
(盘山县植物保护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王 庄 太平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 野 甜水镇人民政府镇长
杜占风 胡家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 斌 得胜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志强 高升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兴 陈家镇人民政府镇长
范海川 坝墙子镇人民政府镇长
吴兴刚 吴家镇人民政府镇长
隋警徉 沙岭镇人民政府镇长
潘均平 古城子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 论 羊圈子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 伟 石新镇人民政府镇长
周 天 东郭街道办事处主任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盘山县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发展服务中心(盘山县植物保护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刘海军(兼),成员夏涛、刘美佳、朱波、张立丰。
附件2
辽宁省盘山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强化绩效评价,确保实施效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第三方实施。检查验收工作,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落实检查验收经费,确保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正常开展。
承担项目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以下简称服务主体),在当年其承担的耕和种、防和收服务环节结束后,分别提出检查验收申请。
第三条 应用智能化设备和数据平台的服务主体,在完善服务协议签订、作业单等数据采集后,由技术服务单位根据平台上服务主体的卫星定位系统作业轨迹面积进行技术分析,扣除重叠的无效作业面积后,出具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作为发放补助资金的依据。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监管数据平台,接收承担项目服务主体的作业轨迹,通过核查抽查,验证服务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条 应用智能设备和监管数据平台的服务主体,需要提交数据平台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不完备的,接到通知后,需要在5日内补齐。如果到期仍无法提供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将服务主体名单、服务对象名单、服务内容和面积、远程监测作业面积数据等情况,以及小农户标准、公开监督电话,在接受社会化服务的小农户所在村公示7天,也可以按村务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抽查验收工作。如存在异议,应核实情况后再次公示。
第七条 已经出具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的,可依托平台数据进行抽查验收。对每个服务主体,在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所在的行政村抽查数量不少于3户;少于3户的,全部抽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抽查验收工作结束后,第三方应当出具抽查验收报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抽查验收报告需要第三方盖章。
第九条 服务主体、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应当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按照要求实事求是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主体、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对服务作业过程的真实性负责,监管数据平台的技术服务单位对监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对检查验收中发现服务主体弄虚作假的,县级农业农村部将该服务主体清除县级服务主体名录,纳入“黑名单”,5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的资格。经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如认为服务主体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检查验收中发现数据平台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的,县级农业农村部将该技术服务单位予以公示,5年内取消其承担技术服务和保障资格,并对当年该技术服务单位所提供的所有服务主体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不予采信。
第十条 为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质量,规范营运管理,对服务主体开展服务情况进行打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具体标准见附件2)。打分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为小农户选择提供参照,鼓励服务主体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以前年度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尚未检查验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3
盘山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
甲方(小农户或者新型经营组织):
乙方(服务主体):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此合同正反面打印)
填写说明
甲方(小农户或者新型经营组织):
乙方(服务主体):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社会化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甲方将盘山县 镇(街道) 村(社区)种植的水稻 亩委托给乙方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作物 __________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面积 亩,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甲方支付给乙方每亩地作业费用 元,其余费用用国家补助给甲方的资金(80%)抵扣。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修改)。
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生产要求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4: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打分标准
|
序号 |
检查验收 内容 |
检查项目明细及评分标准 |
分值 |
项目 评分 |
||||
|
1 |
服务主体 |
能向小农户提供宣传单、服务指导价格的,5分; 没有,0分。 |
5 |
|||||
|
能够按照小农户的需求,提供订单式服务的20分,没有,0分。 |
20 |
|||||||
|
2 |
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
服务合同内容比较完整,双方当事人签字(10分); 合同内容单一,或者没有当事人签字的,5分;没有合同的,0分。 |
15 |
|||||
|
接受服务的小农户认同服务合同,5分;不认同合同,或者否认合同的,0分。 |
5 |
|||||||
|
3 |
作业服务情况 |
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已提供生产服务,20分;没能按时提供服务,0分。 |
20 |
|||||
|
在作业单上,小农户(受委托人)签字认同服务,10分;没有签字,或者不认同,5分。 |
10 |
|||||||
|
4 |
纠纷问题 |
服务后,到县级开展抽查验收前,没有接到服务双方当事人举报,或者信访的,10分;发生1件纠纷的,扣2分,直到分数扣没。 |
10 |
|||||
|
5 |
辅助证明材料 |
服务组织能够提供服务费收据,10分:不能提供的,0分。 |
10 |
|||||
|
服务组织能够提供BDS/GPS轨迹,5分;不能提供的,0分 |
5 |
|||||||
|
服务组织能提供作业照片、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在没发生纠纷问题的总分基础上+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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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人员 |
检查时间 |
总分 |
||||||
备注:1、工作人员根据随机抽查选中的每个小农户及其相关材料进
行打分汇总平均后,得出该服务组织的分值。
2、分值≥90,优秀;75≤分值<90,良好;60≤分值<75,合格;分值<60,不合格。
附件5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调度表
填报单位:
|
市别 |
县别 |
服务主体名称 |
服务环节 |
检查验收情况 |
项目资金兑付情况 |
是否向同级财政发兑付函 |
|||||||||
|
耕(亩) |
种(亩) |
防(亩) |
收(亩) |
服务小农户面积(亩) |
服务小农户数量 (户) |
应兑付金额 (万元) |
实际兑付金额(万元) |
||||||||
|
总面积 |
关键技术和关键农机面积 |
总面积 |
关键技术和关键农机面积 |
总面积 |
关键技术和关键农机面积 |
总面积 |
关键技术和关键农机面积 |
||||||||
附件6
盘山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申请表
|
申请单位 |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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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面积 (亩) |
补助标准 (元/亩) |
||
|
补助面积 (亩) |
补助环节 |
||
|
申请资金总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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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验收年份 |
|||
|
服务主体承诺 |
申报情况属实,如有虚假申报,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本申报单位承担,呈报上级审核。 申请单位(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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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盘山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作业指标及资金分配表
|
镇街 |
申报面积 |
安排面积 |
资金合计 |
|
甜水镇 |
5.65 |
1.3万亩 |
113万元 |
|
胡家镇 |
12.5 |
2.45万亩 |
220万元 |
|
太平镇 |
5.9 |
1.12万亩 |
98万元 |
|
得胜街道 |
4.4 |
0.9万亩 |
78万元 |
|
高升街道 |
4.5 |
1万亩 |
87万元 |
|
陈家镇 |
4.05 |
0.8万亩 |
70万元 |
|
吴家镇 |
1.97 |
0.4万亩 |
35万元 |
|
坝墙子镇 |
5.2 |
1.1万亩 |
96万元 |
|
沙岭镇 |
6.8 |
1.4万亩 |
118万元 |
|
古城子镇 |
4.12 |
0.8万亩 |
70万元 |
|
羊圈子镇 |
2.4 |
0.5万亩 |
43万元 |
|
东郭镇 |
2 |
0.3万亩 |
26万元 |
|
石新镇 |
4.3 |
0.6万亩 |
52万元 |
|
合计 |
63.79 |
12.67万亩 |
1106万元 |
附件8
盘山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抽查验收表
|
序号 |
服务主体 |
服务对象 |
联系电话 |
服务地点 |
补助环节 |
GPS监测面积(亩) |
核查验收面积(亩) |
服务主体签字盖章: GPS监测企业验收人员签字盖章:
第三方验收人员签字盖章: 县(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验收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9:
服务组织在 行政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单位:亩、元
|
序号 |
小农户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手机) |
惠农 “一卡通”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面积 |
合同签订日期 |
兑付补助数额 |
电话抽查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