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发改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含实施层级) |
检查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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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 |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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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粮食经营者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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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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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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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实施监督检查,并建立粮食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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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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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防空地下室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监督手续时,应当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超越资质等级、经营范围的,不予办理监督手续。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质量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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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 |
现场 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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