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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盘山县职教中心收取学生学费 及住宿费请示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次数:1062次

盘山县职业教育中心:

你中心《盘山县职教中心收取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批复申请》(盘县职字〔2024〕13号)收悉。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18〕38号)及《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你中心近年来的运行情况,经研究,现就你中心收取学费、住宿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收费标准

按照辽价发〔2004〕107号、辽电大字〔2013〕34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住宿费收费标准

学生宿舍(8人间),每生每学期最高不超过130元。

三、请你中心接到文件后做好收费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8月9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到期请提前二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审批。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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