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动态要闻 >通知公告

盘锦辽河油田金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4.28”一般中毒窒息死亡事故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24-08-07 浏览次数:106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盘锦辽河油田金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4·28”一般中毒死亡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工作,由刘希凯同志担任组长,事故调查组相关人员为成员。

二、事故相关材料归档、公布情况

盘锦辽河油田金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4·28”一般中毒死亡事故案卷已交局办公室存档,事故调查报告原文在盘山县人民政府官网上进行公示。

三、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处理情况

(一)对事故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盘锦辽河油田金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对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擅自改变受限空间作业内容,进行拆除浮盘密封作业(特殊受限空间作业),造成危险因素辨识不清,安全技术交底和教育培训工作失效,无法落实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盘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盘锦辽河油田金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经济处罚。罚款40万元,已到位。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黄伟,金宇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盘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黄伟进行处罚。罚款23808元,已到位。

陈洋,金宇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盘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陈洋进行处罚。罚款8030元,已到位。

朱立壮,金宇公司(浩业公司油品储运车间清罐作业现场负责人),擅自改变作业内容,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盘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朱立壮进行处罚。8111元,已到位。

许越,浩业公司油品储运车间现场监护人员,在知道受限空间作业内容与审批的作业内容不符时,未向油品储运车间报告,造成4月28日油品储运车间不能及时发现金宇公司变更作业内容的行为,浩业公司依据企业相关制度,已进行处理。

四、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单位整改情况

盘锦辽河油田金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制定了整改方案并已认真落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了对一线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了从业人员守法意识,进一步明确了各岗位工作职责。

(二)剖析事故原因,加大隐患排查力度

这次事故教训是深刻的,全县危化品企业要认真剖析事故原因,汲取事故教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大对本部门监管企业检查力度,认真开展一次本行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消除责任死角和盲区,做到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具体岗位,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盘锦辽河油田金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4·28”一般中毒窒息死亡生产安全事故评估组

2024年6月3日

信息来源:盘山县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