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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发布时间:2024-01-20 浏览次数:9

全市广大医保参保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为防止利用门诊统筹待遇套取医保基金,甚至非法收购、销售药品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参保人员应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应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 不得利用享受医保待遇为他人购买药品,或转卖药品非法获利。如发现上述行为,将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退回医保基金,实施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行政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点医药机构应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不得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为参保人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提供便利;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得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如发现上述行为,将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罚款、暂停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等处理,相关医务人员将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非法收购、销售药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以上的,将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的,将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医保基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关系到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医保基金神圣不容侵犯。社会各界对于发现利用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机会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平台、医保服务热线(0427-3312393)等渠道向医保部门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盘锦市医疗保障局将按照相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20万元。

盘锦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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