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top_img.png

对政协盘山县十一届二次会议第2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0-30 浏览次数:71

释昌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 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的提案已收悉,答复如下:

一、摸清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台账与定期探访制度

建立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各镇街道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因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全部离开市区范围外出半年以上、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全面摸底并定期排查,准确掌握农村留守老年人家庭结构、经济来源、健康状况、照料情况等基本信息,重点排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确保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要掌握辖区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基本分布、主要特征等总体信息。由镇街统筹指导,村(社区)

 

协助实施,及时了解或评估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 、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更新农村老年人信息台账。

二、落实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与关爱服务中家庭主体责任

家庭是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留守老年人。赡养义务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同时向村(社区)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自理能力老年人,家庭内部应确定至少1名赡养义务人在家照料。

三、强化村(社区)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基础保障作用

做好辖区内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组织邻里乡亲、村民小组和老年组织等以电话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定期探访,及时了解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重点帮扶有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农村留守老年人,督促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履行赡养义务,重点对象要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增强村规民约对家庭赡养义务人的道德约束,发挥孝亲敬老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广泛开展“孝子贤媳”、“孝亲敬老”家庭评选活动。对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或虐待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村(社区)和相关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和道德谴责;情节严重的,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

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推动镇街老年协会建设和规范发展,探索“镇街老年协会+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模式。广泛开展结对帮扶农村留守老年人志愿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互助循环机制。鼓励专业化为老社会服务机构,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安全防护、生活照料、紧急援助、康复护理等专业服务。

五、加大农村留守老年人社会救助力度

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农村留守老年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落实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及时提供精准居家上门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老年人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为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发放高龄补贴。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村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工作协调,培养壮大农村养老服务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完善社会救助职能,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统筹考虑。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为留守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文化和旅游部门要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卫生健康部门要统筹协调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培育和发展老年协会,维护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孝亲敬老社会宣传与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脱贫攻坚政策,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坚持应扶尽扶。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镇街要以防范留守生活安全风险为重点内容,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为重点对象,督促各方履行关爱职责,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问题发生。

 

 

 

 

                   盘山县民政局

                       2023613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