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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况医生或将停止医保支付资格, 不影响患者医保待遇!

发布时间:2023-10-23 浏览次数:49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强调,将加强对医保费用的监管,并且将监管对象由医疗机构延伸到医务人员。

 

计分不影响医生诊疗行为、不影响患者医保待遇

在随此次征求意见稿发布的记分规则中提到,根据违规行为轻重,记分分为1-3分、4-6分、7-9分三档。每一档中,再分别根据一般、重要、主要的责任程度给出不同记分。其中,记分累计超过9分,或连续两年分别记分超过6分的,中止医保支付和医保费用结算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累计达到12分,或连续两年分别记分超过9分,终止医保支付和医保费用结算1年。

此外,文件特别针对集采设计了两条规则: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要求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品种或可替代品种的,记1-3分;已有同质量层次、价格适宜药品在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销售,仍发起同品种其他厂牌高价药采购需求申请的,记1-3分。

对此,多位医生在表达对政策支持的同时也向记者提出了对政策灵活性的担忧。“这些政策确实能减轻患者的用药负担,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但有些非集采药物可能对特定病症效果更好,如果只是机械地按照是否属于集采药物来判定是否违规开药,可能会让医生不敢开药。”江苏省一家三甲医院的医生诉记者。

针对这一点,中国药科大学医药市场准入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李伟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医保管理部门无权干涉医生的处方权,所以即使中止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医生,仍然可以开处方、从事诊疗行为。只是这个医生的诊疗行为对应发生的医保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而已。不影响患者就医、不影响患者医保待遇,只是影响医疗机构和医保的基金结算。”

 

由机构具体到人,责任划分更清晰

李伟表示,一直以来,医保基金的监管都不仅涉及到单位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的监管,也涉及到个体(包括医生、药师等在内的医保基金使用相关人员)的监管。但对于个体的监管,往往主要还是通过对单位主体提出要求再间接传递给个体。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就对管理对象作出明确:为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二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药师(含执业药师、中药师)。相关人员按照其注册执业的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即获得医保支付资格,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

“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出台将带来的两个直接好处就是:更加清晰的规范要求,使得个体行为在外部监管压力下主动自律;以及更加清晰的责任划分,使得单位主体管理行为更容易在单位内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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