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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2 浏览次数:33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盘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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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作用,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为政府长期设置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教育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盘锦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承担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具体工作和日常事务,履行教育督导职责。

第五条 统筹规划和组织指导全县教育督导工作,督促检查、考核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落实教育职责情况,聘任县级督学,对全县各级各类教育进行督导评估,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质量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发布教育督导报告和教育质量检测,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职责:

主任:负责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全面工作,召集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受主任委托召集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

成员:按照部门所负责的相应职能履行相关教育督导工作职责。

第七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处理重要事项的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审议、部署、协调教育督导重要问题,原则上每年年初、年终各召开1次会议。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列席会议人员按照会议议题确定。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副主任可召开专题会议。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主任或副主任要求及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报主任或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审定。

第十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会议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主任、副主任、各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可报送委、政府领导。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被督导单位落实。教育督导结果经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发布督导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政府教育督导委成员单位相关职责如下:

委组织部:

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党的教育方针列为各级党政干部学习培训专题内容。

2.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的考核,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注意参考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3.定期围干部教育培训等常态工作开展调研和督导。

委宣传部:

1.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教育方针纳入全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学习重要内容。

2.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配合宣传教育督导工作方针政策和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3.指导学校意识形态和思政工作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相关工作,统筹管理各类媒体的涉教宣传工作,指导新闻媒体加大对科学教育理念和教育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合理引导预期,增进社会共识。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尊师重教、立德树人良好氛围。

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1.配合教育局督促各民族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就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配合教育局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工作。

互联网舆情检测中心

1.指导、检查教育局网络安全工作。

2.协助教育局开展青少年网络安全、网络文明的专项行动和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青少年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网络素养加强教育舆情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校园舆情管控。

机构编制委员会

1.合理配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国家和省编制标准核定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保证补充教师用编、满足教育教学需求,按分级负责原则,指导县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协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做好中小学教师招聘录用工作。

2.落实《盘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的教育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

1.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党的教育方针内容纳入政府党组会议及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及时对本年度内接收的中央、省、市委关于教育的决策部署文件进行会议专题学习、研究、落实,并提供会议纪要及相关佐证材料,同时研究制定配套的政策文件。

2.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协调制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协调建立健全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教育目标责任制,督导县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教育职责,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向有关部门通报。

3.协调各部门镇(街)之间的工作,促进全县开展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对各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县教育局: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内的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工作、干部教育工作和群团工作。

3.指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促进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

4.负责全县的教师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和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5.负责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监测全县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参与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县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6.负责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7.统筹管理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8.指导全县以就业为导向的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负责全县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落实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发展政策和教学指导文件。负责教育系统人才工作。

9.开展全县教育督导工作,开展教育评估监测。

10.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德育工作、美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劳动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和学校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

1.将教育发展主要目标纳入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做到优先安排。

2.协助教育局编制和完善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建设规划,协助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

3.积极推进教育发展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年度计划,及时批复教育工程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加大对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促进我县中小学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4.做好教育收费标准制定,协助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教育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

5.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学校课后服务性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局:

将学校科技教育工作纳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社会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支持、指导科技公共资源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使用。

公安局

1.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教育等有关部门督促学校落实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2.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和治安巡逻,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学校及周边区域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3.做好选派优秀民警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的工作。

4.配合教育、网信等部门开展教育系统网络安全检查,参与网络安全进校园活动。

财政局:

1.在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配合教育局向上争取资金、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按规定做好年度教育支出预算安排。确保本级并督促县实现教育经费的“两个只增不减”(即确保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2.做好按月足额发放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联动情况。

3.做好家庭贫困学生资助金下达工作。

4.完善教育各类经费管理办法,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好教育督导经费的保障工作。

5.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本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落实应负担的新机制经费。

6.履行“双减”职责,按规定做好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

7.落实《盘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的教育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指导和监督教育系统做好教师的公开招聘、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竞聘上岗、职称(务)评聘、考核培训、人员交流、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情况。

2.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中小学的工资制度和政策,落实教师的工资待遇和政策性津补贴情况。建立健全教师工资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收入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履行“双减”职责,做好教师绩效工资核定工作。

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配合教育等有关部门维护适龄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

4.落实《盘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的教育职责。

自然资源局:

1.将学校规划用地全部纳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将教育部门编制的幼儿园及中小学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幼儿园、中小学规划用地审批中落实。新建居住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配置。推动落实城镇配套教育设施与城镇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供地,优先安排并解决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2.落实《盘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的教育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局:

1.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指导;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指导各镇(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工程建设标准,做好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按规定做好幼儿园、中小学消防审验和备案工作。

3.落实《盘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的教育职责。

农业农村局:

充分利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科技示范园区等,为中小学生提供素质教育实践基地。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负责社会体育资源的共建共享、体育公共资源向学生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使用、对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并落实相关政策。深化体教融合,联合教育部门开展面向学生的体育竞赛、体育特长培养、体质测。负责学生体育竞赛的业务指导,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学校体育项目普及,指导体育教师培训,提高学校业余训练水平。

卫生健康

负责学校、幼儿园卫生监管、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学生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常见病矫治,加强学校疫情防控、学生近视防控、师生心理健康等方面督导检查工作。

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制订各项应急处置预案,贯彻落实防灾减灾等避险自救知识、技能等的宣教普及和培训;督导相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强化校园安保工作整体合力。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对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收费、广告宣传等方面进行监管。加强对学校食堂经营者、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做好校园周边相关执法工作,对学校周边流动无证摊贩开展清理整顿等,并结合自身工作职责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委:

指导全中小学校的共青团工作和少先队工作,指导学联工作。负责指导全教育系统团组织建设和少先队的基层组织、阵地建设、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研究青少年思想教育,组织指导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学生维权工作。

县残疾人联合会

协助教育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做好残疾学生的录取工作,保障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鼓励、帮助残疾学生接受中、高等学历教育,调研制定残疾人教育的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开展全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教育督导委成员单位应当首先履行好各自岗位的教育职责,同时积极参加督导委组织的教育督导评估活动,每年开展相关的教育工作调研或参加教育督导评估活动1次以上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送活动信息并提交意见建议。配合教育局做好政府履职评估的迎检工作。每年年底前向政府教育督导委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政府教育督导委要对我县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情况报组织部门备案参考。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修订规程须报请主任同意并提交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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