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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编造理由去住院,欺诈骗保受重罚!

发布时间:2023-06-20 浏览次数:67

【案件信息】

日前,盘锦市医保局接到热心市民举报盘山县满某某,以欺诈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经市医保局与公安部门联合调查,举报情况属实,满某某被依法查处。

满某某于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在盘山县某木竹经销处打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2022年4月1日上午8时许,满某某在木竹经销处工作期间右手被电锯锯伤,当天到盘锦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当医生询问其受伤原因时,满某某谎称是自己在家用电锯锯木时受伤。2022年4月10日出院,医疗费用总额17935.35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153.96元。

在调查取证期间,满某某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市医保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给予满某某以下处理:1.责令满某某改正违法行为;2.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共计:8,153.96元;3.处骗取的医保基金2倍罚款,共计:16,307.92元;4.暂停满某某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

截至发稿,满某某已将骗取的医保基金退回医保基金专户,并缴纳了2倍罚款,市医保中心暂停满某某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已正式生效。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满某某编造受伤理由,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报销,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造成了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不仅要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还要并处骗取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一旦诈骗金额达到了《刑法》中的诈骗罪立案标准,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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