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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件与程序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27 浏览次数:1094

一、《方案》的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件与程序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2235号)文件精神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22〕2号)第四条中关于“县(市、区)政府要依法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县民政局制定了盘山县《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件与程序的实施方案》。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基本条件

(一)撤销村民委员会的条件。

(二)改设居民委员会的条件。

第三部分:实施程序

充分论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研究和充分协商,拟定“村改居”方案。

)民主决策。“村改居”方案交由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进行公示公开。

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村改居”申请。

县级审核县人民政府对“村改 居”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勘察。

(五)市级把关。县人民政府做出批复前,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农业等部门指导把关。

(六)正式批复。经市级有关部门把关同意后,县人民政府做出正式批复。

(七)组织实施。

第四部分:后续工作

做好工作交接。

加强组织建设。

(三)完善社区服务。

(四)开展事后评估。

三、工作要求及其他情况

征求意见情况:已就盘山县《关于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件与程序的实施方案》征求了各镇(街道)和中共盘山县委组织部、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意见,表示完全同意,没有不同意见。

原文:盘县政办发〔2022〕7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件与程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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