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绍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政策的建议》已收悉,答复如下:
2021年出现的极端恶劣天气为历史同期极少出现的,为减少种养殖户的损失,县农业农村局与域内四家承担农业保险的四家保险从业机构进行沟通协调,根据《辽宁省(不含大连)中央财政三大主粮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条款》第九条之规定:“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农作物齐苗时开始至成熟(收割)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按照《保险条款》第五条之规定:“ 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农作物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草鼠害、野生动物损毁。”
特此回复。
盘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