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top_img.png

关于2022年全县教师继续教育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8 浏览次数:178

各学校、县直单位、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为提高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按照《关于教师继续教育考试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盘教发〔2019〕18号)《关于做好2022年盘锦市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考试工作的通知》(盘教院通〔202225号)文件精神将我县2022年继续教育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人员范围

(一)参加考试人员范围:我局所属各学校、县直单位在编(在册、待编)教师

(二)私立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参加2022年、2023年职称评审的临时教师。

(三)2022年、2023年评聘职称人员。

(四)可以不参加考试人员范围

1.辽宁省特级教师现任学校书记、校长、县实验幼儿园园长、县职业教育中心主任、现任双肩挑(以2021年岗位设置为准),非职称评聘人员可以不参加考试。

2.县教师进修学校非职称评聘人员可以不参加考试。       

3.大病人员可以不参加考试,不得评聘职称。    

二、市教育局抽检形式

此次抽检工作不采用集中到市级考点的方式进行,待成绩上报后市教育局将按照学科、学段(中职学校按照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划分)抽取一定数量的试卷,进行考试结果的分析与运用。教师继续教育考试的有关要求按《关于做好2022年盘锦市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考试工作的通知》(盘教院通〔2022〕25号)执行。

继续教育考试结果的运用

1.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及时准确传达文件精神,并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好相关工作。规范考试程序,严肃考试纪律,教师继续教育考试成绩应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教师的实际业务水平。

2.对在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不参加考试人员必须班子讨论通过后,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内公示。

4.对于考试成绩低于及格线的教师,应转聘到其他教学辅助性岗位,并相应降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指正高级降为副高级的相应档次,依此类推),不得从事一线教学工作,3年内不得竞聘原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低聘或转聘岗位后,要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重新确定岗位和绩效工资。

5.无故不参加考试人员,考试成绩按低于及格线处理。

       

 

   

                  盘山县教育局

              2022年7月27日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