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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山绕阳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22 浏览次数:270

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辽宁盘山绕阳湾国家湿地公园(试点)于201512月经原国家林业局批准开展试点建设。按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要求,“国家湿地公园实行制度化管理,实现‘一园一法’”。为此,盘山县自然资源(林业和湿地)事务服务中心通过展开深入调研、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经验、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起草《辽宁盘山绕阳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包括总则、管理机构、规划与建设、保护、利用和附则六个章节。

第一章总则说明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辽宁盘山绕阳湾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绕阳湾湿地资源,确立了“全面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明确了做好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工作是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各相关单位的共同职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说明了县级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以及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开展的湿地公园各项工作。明确县级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规定了《辽宁盘山绕阳湾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与利用的依据,以及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审批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保护宣示了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岩石土壤、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内的生态资源,其原有的湿地生态机理,应当严加保护。

第五章利用提出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且要求县级公园管理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和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

第六章附则规定《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县级公园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并且自2022725日起试行。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使湿地保护、科普宣教、科研监测等各项工作有更具体的规范可以依据,能够加强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促进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

原文:盘县政办发〔2022〕39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盘山绕阳湾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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