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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保障

发布时间:2022-07-19 浏览次数:1358

为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依据市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盘锦市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盘医保发〔2019〕8号),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门诊统筹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同时享受“两病”门诊保障。

一、保障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原新农合),需长期采取门诊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

二、购药方式

“两病”鉴定合格的参保人,使用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就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基层医疗机构”)购药,可直接将医保报销部分进行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待遇标准

“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与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合并执行,累计每年100元,在门诊统筹限额每年300元的基础上,高血压患者门诊统筹限额增加到每年450元,糖尿病患者门诊统筹限额增加到每年60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参保人限额为每年600元。享受门诊“两病”待遇的参保人,门诊统筹报销比例统一为60%。

四、办理流程

(一)医保经办机构定期与卫健部门健康档案进行信息比对,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两病"患者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二)未进行健康档案登记的,急于进行"两病"待遇认定的人员办理流程。

1.申报材料

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病志或盖有病案管理部门红色印章的住院病志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②如申报人无门诊或住院病志,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流程

①携带办理所需相关材料到参保地或居住地所在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申报及初审鉴定。

②经初审合格的参保人员,填写《盘锦市城乡居民"两病"鉴定门诊用药待遇人员申请表》。曾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的申报人无需初审,持本人以往门诊诊断书或住院病志可直接参加复审鉴定。

③复审鉴定的参保人员,需本人自行到所在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复审鉴定(盘锦市中心医院负责兴隆台区、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负责油田地区、盘锦市中医医院负责双台子区、盘锦市人民医院负责辽东湾地区、盘山县人民医院负责盘山县、大洼区人民医院负责大洼区)。鉴定合格后立即享受待遇。

五、温馨提示

1.已经享受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再重复享受相应的"两病"门诊待遇。

2.经鉴定符合"两病"保障范围,正常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不进行年度审核,待遇自动延续。

盘锦市医保中心及各分中心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盘山县分中心∶3552958

大洼区分中心∶6859598

双台子区分中心∶2361850

兴隆台区分中心∶3312393

辽河油田分中心∶7825182

市医保中心∶221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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