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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你想知道的这里都有

发布时间:2022-06-19 浏览次数:4540

(一) 转诊、转院住院备案

参保人因病需转市外就医的,需到本市三级或专科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院办理转院审批,审批通过的院方开具《辽宁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系统自动上传备案。

(二) 自行异地就医备案

不符合跨市域转诊转院备案、异地急诊急救备案、二次异地就医备案有关规定的参保人员,或临时外出期间因病需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需在出院前通过线上及电话等方式,向其参保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自行异地就医备案并直接结算。

(三)异地急诊急救

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符合省医保局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住院时,可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紧急入院后出院前凭病历等材料,向其参保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急诊急救备案并直接结算。暂无法确认是否符合《标准》或参保人员对病情不符合《标准》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支付,参保人员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其提供的病历等材料进行合议,如合议结果符合《标准》要求,予以手工结算(有关《标准》请关注盘锦医保微信公众号)。

(四)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就医备案

1.办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需提供身份证(材料未特殊说明一律为本人证件,下同)、户口本首页、常住人口登记页。

2.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1)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或达到60周岁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异地定居的,需提供身份证,异地长期居住证明(房屋所有证明或居住证任选其一);

(2)未成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备案时,需提供本人及监护人身份证、监护关系声明、监护人当地参保证明(或监护人已办理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3.办理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1)确因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半年以上的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需提供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异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异地工作合同任选其一);

(2)灵活就业职工医保在职人员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外出务工或就业创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需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

(3)自主择业军转人员在异地工作或居住的,需提供本人当地户籍材料、当地个人名下产权住房权、当地居住证(上述材料任选其一)

二、异地就医待遇标准

就医地划卡结算

结算执行标准按照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耗材的支付范围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回参保地手工结算

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结算执行标准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支付范围、限价等结算政策执行。

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看这里!

 

 

职工医保报销比例看这里!

长期驻外、异地安置、异地居住参保人看这里!

办理异地长期驻外、异地安置的职工和办理异地居住的城乡居民,其在居住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比照市内定点机构的报销比例执行。

异地就医咨询及备案电话

市医保中心: 0427-3312393

盘山医保分中心: 0427-3552958

双台子医保分中心: 0427-2361850

兴隆台医保分中心: 0427-3312393

大洼医保分中心:0427-6859220

油田医保分中心: 0427-782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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