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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行政审批局权责清单87项(69项+18项市级下放)

发布时间:2022-05-27 浏览次数:399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服务事项目录(87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利类型 设立依据 层级和部门 备注
主项 子项
1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电子出版物)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1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2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1.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2016年11月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修订)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自学校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附件“三、省教育厅”(二)第4项: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政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附件1“三、省教育厅”(二)第1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附件1第18项: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3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2.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2016年11月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修订)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自学校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附件“三、省教育厅”(二)第4项: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政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附件1“三、省教育厅”(二)第1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附件1第18项: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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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3.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2016年11月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修订)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自学校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附件“三、省教育厅”(二)第4项: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政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附件1“三、省教育厅”(二)第1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附件1第18项: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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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4.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2016年11月7日再次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十六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修订)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报学校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自学校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附件“三、省教育厅”(二)第4项: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政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附件1“三、省教育厅”(二)第1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终止。下放后实施机关: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
附件1第18项:自学考试助学机构专业设置审核。下放后实施机关: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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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
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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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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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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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
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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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11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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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新建殡仪馆、火葬场、公益性公墓的行政审批市县政府行使行政职权
1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行政许可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县初审。
1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15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只有供水,不含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此项职权在我省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6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17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18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此项职权在我省由项目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
19 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5月28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应经民用液化气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用气。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已废止
20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2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22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23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24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行政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25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26 农药广告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5项: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2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28 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29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做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30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31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代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3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文件附件2的26,“委托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
33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3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5号),下放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35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行政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36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37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38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颁发
39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十六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主席令第四号, 2000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主席令第八十二号,2006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二十号)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15日予以修正)
第三条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五条 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                                  【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行政法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订)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40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卷、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 5号)(国发[201415号)全文条款。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4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42 食品生产许可 1.食品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5年8月31日发布)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43 食品生产许可 2.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44 食品生产许可 3.食品生产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45 食品生产许可 4.食品生产许可注销 行政许可 【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46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47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行政许可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48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49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50 农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51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二条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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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53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54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2.风电站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目录第二条第五项,风电站,由各市政府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指导下核准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55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3.核准项目变更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号令)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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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4.核准项目延期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号令)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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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承接市级下放
58 气瓶充装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承接市级下放
59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承接市级下放
60 气瓶检验机构核准 行政许可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2014〕14号)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承接市级下放
61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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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初审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5年第30号)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九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并完整、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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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 (共22项)
一、将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的行政审批事项(91项)
4.市住建委(21项)
(2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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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02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令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 (共22项)
一、将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的行政审批事项(91项)
4.市住建委(21项)
(22)市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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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供水设施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 《城市供水条例》 (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7月19日颁布)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承接市级下放
66 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盘政发〔2011〕20号) (共22项)
一、将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经济区(园区)的行政审批事项(91项)
4.市住建委(21项)
 (7)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事项中次街、次路部分(主街、主路部分按照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意见规定仍由市住建委审批)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三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33号 )
五、市住建委(6项)
4.占道挖掘许可(主街主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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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颁布)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承接市级下放
68 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立许可的初审 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颁布)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向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期限,组织畜禽屠宰、畜牧兽医、环保、建设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进行审查,并征求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持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经县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按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承接市级下放
69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七次清理结果的通知》(盘政发〔2012〕32号)附件1:第七次清理市本级保留、取消、下放(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许可)项目目录 (九)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16.植物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许可:(1)植物产地检疫证核发;(2)植物调运检疫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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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附件2:市级委托下放城区、重点经济区行政权限目录(99项)
一、审批权(66项)
(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项)
5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附件4:市级委托下放县行政权限目录(70项)
一、审批权(48项)
(十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项)
4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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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附件2:市级委托下放城区、重点经济区行政权限目录(99项)
一、审批权(66项)
(十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项)
5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附件4:市级委托下放县行政权限目录(70项)
一、审批权(48项)
(十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项)
4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承接市级下放
72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73 股权出质的设立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2号令,2016年4月29日修订)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74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75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1.内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76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2.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77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3.项目备案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号令) 第四十三条。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7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7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自行招标、招标文件、招标澄清修改文件、书面报告、直接发包)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2月27日予以修正)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2号令,2003年8月1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投标人情况;(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开标情况;(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否决投标情况;(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八)中标结果;(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30号令,2003年5月1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颁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27号令,2005年3月1日颁布)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一) 招标货物基本情况;(二) 招标方式和颁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三)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2001年6月颁布)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颁布)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清单04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交直接发包备案表)。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80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修正)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县初审
8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补发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修正)
    第十三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县初审
8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修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规范性文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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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8月17日颁布,2014年7月修订)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
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十八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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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公司、企业法人)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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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企业申请迁移调档(公司、企业法人)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709号)修订)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规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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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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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售房款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1994年7月18日实施)
    第四条 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同时,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指导和监督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辽政发[1995]7号)
    第四条 坚持专款专用,实行审批管理制度。售房款由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改办公室审批后方能使用。 
盘山县行政审批局 县级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88 市场主体有关事项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2013年1月5日)第五条第二款: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天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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