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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环保局权责清单(20项)

发布时间:2022-05-27 浏览次数:318
盘山县环保局服务事项目录(20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利类型 设立依据 层级和部门 备注
主项 子项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八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规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第十四条:“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
2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十五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便于属地负责日常监督的生态环境部门有效及时监管,减少执法层级。
建议修改“设定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2017第七十号主席令)
3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
5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
6 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保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6号)
“第四十八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
7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行政法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八条……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
8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行政法规】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 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
9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修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0 组织开展拆船单位关闭或者搬迁检查验收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令第666号)
第十六条拆船单位关闭或者搬迁后,必须及时清理原厂址遗留的污染物,并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便于属地负责日常监督的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效及时监管,减少执法层级。
11 确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第五条第二款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2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
13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关于评选全国环保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207号)。
一、评选范围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处级以下(含处级)的基层单位。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在职干部职工。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
14 对举报、投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
15 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37号)
第六条 第三款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
16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十六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九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第十四条 推进企业操作方案编制工作。各地应指导工业源项目清单所涉及的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留存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完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上报机制。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生态环境部。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清单进行一次调整,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再次按原程序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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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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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处置方案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监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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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新建或更新后的登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第十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规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
20 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规章】《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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