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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盘山县2021年公共 租赁住房租金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1-09-20 浏览次数:249


盘县发改〔202181

 

盘山县住建局:

你局《关于确定盘山县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函》(盘县住建发2021107号)收悉。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管理权限及《关于印发盘锦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9号)文件精神,经我局研究,盘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继续按照盘县价字(2015)8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含取暖费、物业费、维修管理费)。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租金收取场所显著位置将文件依据、租金标准等情况进行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届时请在文件到期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报审核。

特此复函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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