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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1-03-29 浏览次数:180

处罚对象:盘锦爱之源大药房石新店

执法机关:盘山县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该药房经营的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案。

案件来源:监督检查中发现

处罚依据: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说明书管理规范》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改正,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2021年3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盘卫职罚[2021]第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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