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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21〕10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 发布与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4 浏览次数:48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政务公开工作要求,规范政府门户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工作,促进信息发布内容与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国务院制定《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以及国家、省市的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做好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与审核备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信息发布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我县关于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的内容保障分工和更新周期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断提高信息发布质量。

(一)应公开尽公开

凡涉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规定应公开的信息,均依法、准确、及时、全面地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主要包括下列公开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各镇(街道)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二)做好政策文件解读

要按照《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盘县政办202014号)要求,政策解读工作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同时作为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重要政策文件,各单位要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解读材料随同文件一并报送,当月在政府网站公开,当月未报送解读材料,考核给予扣分。

(三)规范发布内容

1.严禁发布下列信息:

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②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③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信息;

④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⑤政府的内部事务或非重要的日常性活动信息;

⑥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⑦禁止上报各种学习、会议、检查、总结、上级部门文件等信息作为县政府网站公开内容,与其他信息区分开来。

2.发布信息务必与与栏目主题一致。严格按照栏目主题进行上传,避免发生“文不对题”现象。

3.慎重添加外部链接。信息需要添加链接、图片等资源时,特别是链接非上级政府门户网站的,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添加,且务必确保该链接长期有效,避免出现错链和断链、资源丢失。

二、严格信息审批

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实行“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各单位应按照保密工作的规定,加强审查,严禁涉密信息上网,确保信息内容合法合规。

(一)明确“三审”责任

各单位要加强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落实“三审”制度。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信息稿件编辑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规范“三审”流程

1.初审。由信息稿件编辑人员负责,主要负责把好稿件的语言文字关,避免出现错字、病句、表述错误等问题。

2.复审。由主管领导负责,主要负责对稿件的发布依据、公文规范、发布价值进行审核,同时注意对字、词、句审核。

3.终审。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把好政治导向关,对稿件的政治导向、社会效应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作出判断,并决定是否上网发布。终审通过后,由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政府门户网站信息上报,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

三、信息发布要求

(一)建立台账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内容,结合《国家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做好本单位年度政务公开目录,实行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台帐制度,每月发布的信息,需撰稿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每月25日前上报到县政府办政务公开办(612室)存档,同时自留存档一份。

(二)及时更新信息。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每月对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各单位各部门已开通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政务新媒体的,按照要求每周至少更新发布信息一次,每月以截图形式随政府网站重点领域信息一同上报。

(三)开展日常检查和考核。政务公开工作已纳入县政府业务工作考评体系,各单位要不断强化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与审核备案工作水平,主动开展自查。县政府办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各部门信息发布与审核备案工作进行检查,对未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的,对超期上报或条数不够的(每月25日前上报),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政务公开绩效考评范围,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依据。

、加强信息发布工作责任追究

县政府办公室加大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监管、督查力度。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承担起检查政务新媒体每星期信息是否更新的责任。对因审核把关不严导致政务信息公开内容失实、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引发较大负面影响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布的信息出现错字、病句、表述错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导致被省政府、市政府通报的单位,年终考核视为不合格等次。 

附件:盘山县政府网站及新媒体信息发布台帐

                              


(此页无正文)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9日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9日印发

 

附件:盘山县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台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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