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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202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03 浏览次数:622

 

本文件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件》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符合自主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县级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经济补助(含城乡义务兵优待金、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2020年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按以上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不低于1000元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发放,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发。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役满12年;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

(四)烈士子女。

今年我县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有8名。

县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向本地区所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凡是在辽宁省境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必须接受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省和各地每年都要在空编内安排一定数量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勒技能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由同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拟定安置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批后下达安置任务。

承担安置退役士兵的有关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原文:盘县政办发〔2020〕91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202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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