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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11-23 浏览次数:344

    执法事项:行政处罚类

    一、执法事项: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处罚范围:受委托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承办机构:盘山县卫生健康事务服务中心

  五、审批机构:盘山县卫生健康

  六、办理流程:见盘山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2个月内调查终结,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省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八、监督方式:稽查跟踪稽查。

  九、救济渠道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三)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县政府官方网站公示。

  十一、责任追究

(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执法事项:行政检查类

  一、执法事项:卫生行政检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检查范围

  受盘山县卫生健康局委托根据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四、承办机构:盘山县卫生健康事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流程

  (一)检查准备

  1、数据库查询,确定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拟检查单位;

  2、制定检查方案;

  3、通知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

  4、准备检查执法文书。

  (二)实施检查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三)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1)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

  (2)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

  (3)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六、监督方式:稽查跟踪稽查。

  七、责任追究

  (一)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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