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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11-02 浏览次数:1067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包括以下三个事项: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不符合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符合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二、办理依据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并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却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如果发现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根据《劳动保障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2年的期限,自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这种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被侵犯时,劳动者该如何处理。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三)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四)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住所和联系电话。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3、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如投诉劳动者,应明确被投诉人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4、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作为凭证。    

5、有与投诉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应提交该证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承办机构

盘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五、处罚标准

警示谈话、施工工地现场停工、罚款。

六、办理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办理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七、办理期限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八、救济渠道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山县人民政府或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及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盘山县政府综合楼2号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办公电话:0427-3552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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