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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09 浏览次数:278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盘县政办发〔2019〕69号)精神,规范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盘山县营商环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旅广电局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内容。

(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主要是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三)行政执法依据。主要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四)行政执法程序。主要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五)监督举报。主要是公开县纪委监委派驻小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出具执法文书、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中,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同时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

(一)作出的事故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执法机构按规定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提出执法信息公开申请。局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公开公示申请,并按规定审核,履行报批程序,未经审查批准的执法信息不得发布。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根据“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以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为主要载体,积极运用手机APP等多种公开渠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事故类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结合全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级法制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要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1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要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十六条  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局机关各股室、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并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对外公示。

第十八条  及时调整、修改或删除发生变化的公示内容,原则上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相关承办机构负责核实后应根据规定及时更正。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相关承办机构应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文旅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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