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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第三批定点医药机构 资格申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03 浏览次数:354

    根据盘锦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盘锦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盘锦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盘医保发[2020]4号)精神,凡盘锦市辖区内符合基本条件并有意愿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药机构,均可自愿申请,经核准后与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纳入盘锦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现将资格申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范围

    申报对象为盘锦市辖区内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和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定点医药机构。

    申请机构的范围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医疗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

    2.具有独立的医疗服务场所且不存在将科室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行为。

    3.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4.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并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医保工作。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医疗保障办公室,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5.具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6.具有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软件管理系统。

    7.应当具备完善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8.本单位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应保尽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9.符合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3个月以上。

    2.营业面积:城区80平米及以上、乡镇50平米及以上。

    3.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且不存在将柜台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行为。

    4.至少与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从业药师资格证书》的药师(经营范围为“仅限非处方药”的药店需至少与1名取得药士或中药士以上职称证书的药士),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5.经营药品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计算机管理。安装使用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动态管理。

    6.有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

    7.符合医保要求的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能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8.本单位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应保尽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9.符合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时间及程序

    时间:

    符合申请条件的医药机构可向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提出定点申请,市医保中心即时受理(公休日除外)。9月30日之前提交材料并符合现场评估条件的医药机构参与本次(10月)评估,逾期申报的参与下次评估。

    程序:

    (一)申报:符合定点条件的医药机构,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提交基础材料。

    (二)受理:市医保中心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足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充。

(三)评估:市医保中心组织评估小组进行现场集中评估并现场出具评估意见书。

(四)公示:经评估拟确定为定点医药机构的单位,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间社会反映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定点条件的,市医保中心不与之签订服务协议。

(五)签约:市医保中心根据评估及公示结果,与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六)备案:现场评估意见书和《盘锦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七)联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为签订协议、已经备案的定点医药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医保联网调试,实现联网结算。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见附表一);

2.相关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中医)(门诊)诊所备案证》,有对外服务资格的军队医疗机构必须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副本);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科室设置及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执业信息;

6.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7.医疗机构银行开户的相关材料;

8.有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软件管理系统相关材料;

9.本单位全体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10.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花名册(见附表二);

11.提供以往执行基本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及近 2 年内未发生一、二级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或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书面承诺;

12. 卫生技术人员电子化注册信息(截图)打印件。

(二)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资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表三);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功能使用平面图及产权证、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复印件;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从业药师资格证书》(经营范围为“仅限非处方药”的药店需提供药士或中药士以上职称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5.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7.有药品进、销、存软件管理系统相关材料;

8.零售药店银行开户的相关材料;

9.药店从业人员花名册(见附表四);

10.零售药店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

说明:1.以上材料用A4纸复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提交,核对后存档。

2.各项申报材料务必真实有效。凡提交虚假材料者,即取消申报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查实之日即终止服务协议,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联系电话:2209131   2209168

    申报地址: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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