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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9-24 浏览次数:332

一、机构职能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负责全县文化市场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制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在全县范围内依法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旅游市场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监督检查权。

(三)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演出、文物经营、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化艺术经营及展览展播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

(五)依法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

(六)依法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

(七)依法开展旅游市场检查,监督旅游服务质量,查处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负责全县范围内旅游投诉受理,负责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工作。

(八)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具体工作任务。

(九)依法查处体育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执法依据

公共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二)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三、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工作日举报、24小时投诉电话:5586306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及受理机构: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三)反馈程序:投诉举报3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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