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top_img.png

盘县政办发〔2020〕71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2020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3 浏览次数:338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十七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2020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

 

盘山县2020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

一、加快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一)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稳定粮食生产。落实耕地地力保护、农机具购置、玉米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等政策,全县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89万亩以上,粮食产量稳定在10亿斤以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现代农业中心;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2.夯实农业生产基础。新增高标准农田5.5万亩。落实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政策,推进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巩固全国率先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市创建成果。牵头单位:县现代农业中心;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政府有关单位。

3.实施优质粮食工程。依托“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推动盘锦大米提档升级,加快打造一批“中国好粮油”产品。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

4.强化农业防控工作。推进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加强草地贪夜蛾等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现代农业中心;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二)抓好生猪稳产保供

5.加快恢复生猪生产。落实规模养殖场和种猪场贴息,环评、用地、信贷、保险、疾病防控等扶持政策向生猪生产企业倾斜,年底前生猪产能基本恢复到接近正常年份水平。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6.强化非洲猪瘟疫病防控。落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疫情排查、移动监管、屠宰环节自检等关键防控措施。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县现代农业中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

7.推进设施农业建设。大力发展新型节能日光温室,新增设施农业面积400亩。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8.大力发展庭院经济。充分利用宅基地及周边非承包空隙地,将精耕细作高效种植与环境绿化美化有机结合,大力发展庭院经济。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妇联。

9.发展猪肉替代品。统筹推进猪肉替代品生产,引导优化肉类消费结构,稳定发展蛋鸡、肉鸡养殖,鼓励发展肉牛、奶牛、肉羊养殖,增加畜禽产品种类和数量。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发改局。

10.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创建国家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综合发展复合渔业,巩固发展碳汇渔业。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公共采购交易中心。

11.抓好渔业生产。开展现代化海洋牧场管理,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改革。全县水产品产量达到4万吨以上,稻蟹综合种养面积达到40.6万亩以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四)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12.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丰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适时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加快建立政府部门检测、第三方检测、企业自检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落实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引导建立追溯体系。牵头单位:县现代农业中心;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

13.实现化肥农药负增长。深入开展化肥农药负增长专项行动,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达到40%,化肥农药使用量分别下降5%和10%。牵头单位:县现代农业中心;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4.加强农业执法监管。依法整治畜禽违规使用兽药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胶、添加瘦肉精、加工贩卖病死猪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15.加强渔业监管。依法开展产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严格投入品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行为。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现代农业中心。

(五)强化农业科技支撑

16.加强农业科技研发。开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农业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主体: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17.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发展,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支持种业自主创新,强化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现代农业中心;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18.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高产、绿色、优质优良品种7个。牵头单位:县现代农业中心;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19.推动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平台建设。统筹布局农业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长期稳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主体: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镇(街道)、各园区。

20.加快现代气象为农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智慧农业气象服务,加强农业气象服务标准化能力建设和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牵头单位:县气象局;责任主体:县气象局。

21.加强农民技术培训。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农民技术员培训、农村青年电商培育计划和现代创业创新青年培养计划,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专业农民。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责任主体: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各经济区管委会。

(六)实施品牌兴农行动

22.加强品牌建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农业品牌,依托产业联盟叫响盘锦大米、盘锦河蟹品牌,增强优质特色农产品竞争力和影响力。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23.夯实品牌创建基础。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农产品标志认证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现代农业中心。

24.做好品牌宣传推介。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农产品推介活动,提升盘锦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产业联盟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

二、扎实推进乡村产业振兴

(七)发展乡村振兴产业

25.打造乡村振兴产业集聚区。以大禹防水、益海嘉里、长寿乐等重点企业为依托,发展壮大乡村新型建筑材料、粮食生物科技、农业生产资料等乡村振兴产业。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八)发展壮大农产品加工业

26.加快集聚区建设。推进高升省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加快长寿乐大米深加工、开味泡菜等产业化龙头项目建设,实现集聚区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7%以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高升经济区;配合单位:县工信局。

(九)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

27.发展农村电商。培育农村电商带头人,带动特色农产品拓展线上销售渠道,支持特色农产品进入阿里巴巴“村播计划”。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主体:县发改局。

28.建立农产品销售渠道。鼓励拥有较强实力、较好基础、社会责任感强、带动作用大的农产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积极参加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推动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销售渠道。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主体: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29.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在产地就近建设改造具有产后商品化处理功能的产地集配中心、冷库、产地仓等设施,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覆盖农产品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全程冷链物流体系。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主体: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十)促进乡村产业融合

30.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盘活农村各类资源资产,持续培育“民宿+N”产业模式,培育和发展休闲农庄、现代农业庄园等新型农业旅游业态,推动农旅深度融合。牵头单位:县文旅广电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31.发展数字农业。加强数字乡村、智慧农业服务平台和体系建设,争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牵头单位:县现代农业中心;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十一)壮大村级经济

32.强化项目资金支持。发挥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财政奖补资金撬动作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带动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主体: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

33.开展试点示范。深入开展“集体经济千村示范”建设,重点扶持集体村带动群众发展乡村产业。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现代农业中心。

三、积极构建精准帮扶新格局

(十二)建立精准帮扶长效机制

34.实现精准帮扶信息化管理。建立精准帮扶“二维码”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不稳定脱贫户、边缘户开展动态识别,将返贫人口和新发生贫困人口及时纳入帮扶。牵头单位:县扶贫办;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35.建立长效机制。研究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安排,建立“防贫保”等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县扶贫办;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十三)加强脱贫攻坚成果宣传

36.加强专项治理和常态化督导。开展精准帮扶阶段性特征、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突出问题调研,结合涉农、民生、低保领域整治,常态化开展精准帮扶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单位:县扶贫办。

37.开展典型经验宣传。认真总结脱贫攻坚成效和典型经验,全面宣传报道扶贫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准确解读党和政府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和政策举措,深刻揭示脱贫攻坚伟大成就的制度优势,讲好减贫故事,凝聚发展力量。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主体:县融媒体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四、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

(十四)强化村庄规划引领

38.合理划定村庄类别。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科学规划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合理划定聚集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撤并搬迁类等村庄类别。牵头单位: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服务中心;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

39.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县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县域村庄布局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做到应编尽编。暂不具备编制规划条件的村庄,应在县和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牵头单位: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服务中心;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

(十五)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40.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水平。依托城乡一体化大环卫体系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日常管理,扎实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扫干净、分清楚、转运走、处理好、保持住。牵头单位: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服务中心;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政府有关单位。

41.推进河流生态环境治理。深入开展河湖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建立完善沿河镇村清运管护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政府有关单位。

(十六)抓好农村厕所革命

42.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因地制宜、质量第一、统筹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创建全域国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一类县,推进20个省级美丽示范村建设,2020年实施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4万户以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审计局。

43.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强化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后续使用维护和粪便处理社会化服务,引导农民参与厕所管护。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局。

(十七)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44.推进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推进现有47个村级小污设施建成稳定运行,实现行政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45.治理农村黑臭水体。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

(十八)统筹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

46.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社会化服务组织,争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县现代农业中心、各镇(街道)。

47.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加大农业面源和畜禽养殖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形成有效监管机制,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环评报告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48.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农作物秸秆禁烧管控和高质化利用,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建设,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牵头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现代农业中心;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49.加强农业废弃物包装管理。推进棚膜、地膜和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加快标准地膜推广应用。牵头单位:县现代农业中心、县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十九)着力改善村容村貌

50.开展村庄清洁行动。组织开展以“三清一改”为主要内容的村庄清洁行动,引导农民转变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服务中心;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政府有关单位。

51.做好村庄绿化美化。实施乡村绿化提档升级工程,建设园林新村12个,农村植树造林14.5万株。牵头单位:县林湿中心;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52.加强公共设施维修养护。落实农村人居环境公共设施维修养护补助政策,维护以农村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场所和项目,重点支持对农民生活影响较大、需求最迫切的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项目,确保农村公共设施正常使用和使用安全。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主体: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政府有关单位。

53.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引导农民科学合理建设民居,保护和传承乡村特色。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五、加快补上农村基础设施短板

(二十)加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54.抓好“四好农村路”建设。建设“四好农村路”83.1公里,其中新改建农村公路36.5公里,维修改造46.6公里。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55.推进农村道路建设。统筹现有交通专项资金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支持力度,有序推进村内道路建设和改造,建设“一事一议”村内道路134.928公里。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56.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加大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智慧城市运管中心。

(二十一)推进农村电网升级改造

57.实施农村供电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县域农村供电基础设施水平,加快解决偏远农村供电设备老旧、用电电压低、动力电不足等问题。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责任主体:县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58.提高农业生产生活供电保障能力。提高农村小微产业供电支撑能力,增加农村地区供电电源布点,为农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提供可靠电力保障。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责任主体:县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59.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深入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全县农村地区供电可靠率达到99.8%,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9.6%,户均配变容量达到2.1千伏安。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责任主体:县供电公司;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二十二)提升农业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60.开展灾后薄弱环节项目建设。实施中小河流治理、水库加固、防汛预警等灾后薄弱环节项目建设,6月底前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应急度汛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61.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推进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抓好水库移民扶持等民生水利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62.做好抗旱工作。加强旱情监测,及时启动水库应急调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做好抗旱保丰收工作。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气象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政府有关单位。

63.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完善农村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实现24小时供水。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做好水质监测。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局。

(二十三)加强农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64.提高邮政服务水平。支持邮政企业实施“乡村服务升级”行动计划和“邮政在乡”工程,邮乐购站点达到211个,发展“一县一品”精品项目1个。牵头单位:县邮政管理局;责任主体:邮政企业。

65.加强农村广播建设。按照省统一要求实施县级应急广播示范体系建设工程,加快实施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完成1座无线发射台站的数字微波传输网建设。牵头单位:县融媒体中心;责任主体:县融媒体中心;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二十四)提高农村教育质量

66.夯实农村教育发展基础。加强镇(街道)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完成3座农村中小学校厕所无害化改造。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67.深化办学模式改革。加大域内优质学校帮扶乡村学校力度,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进消除大班额工作。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68.高度重视农村学前教育工作。多渠道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确保每个镇(街道)至少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69.加强义务阶段教育工作。持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专项行动,做好随迁子女、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入学保障工作。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70.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继续推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组织学前教育专家开展送教下乡。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71.落实乡村教师待遇。教师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符合条件的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主体:县教育局;配合单位:县人社局。

(二十五)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

72.加强县级医院建设。办好县级医院,县级医院全部达到国家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73.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推进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消除医疗服务空白点。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74.强化医疗体系建设。稳步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深入实施“大病不出县”行动计划。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医保局。

75.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特岗全科医生招聘范围由县医院扩展至镇(街道)卫生院,并向全科医生分布较少地区倾斜。适当简化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或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招聘程序。组织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毕业后入编定岗等工作。盘活用好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现有编制资源,乡镇卫生院可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村医。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76.加强基层卫生力量。提升基层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疾病防控能力,补齐农村公共卫生安全短板。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疾控中心。

77.保障农村妇女健康。将农村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提高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两癌”死亡率。牵头单位:县卫健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78.提高社会保障标准。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适度提高我县居民低保标准。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医保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县医保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十六)强化农村社会保障

79.关爱农村“三留守”人员。全面启用和动态完善农村“三留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80.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广泛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多形式建设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完善盘山县石新镇石新村、高升镇西莲花村养老服务综合体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81.强化县域长期照护服务。增强县域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为困难家庭高龄、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保障金及时足额发放。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残联。

(二十七)完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

82.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向乡村延伸,扩大乡村文化惠民工程覆盖面,加强乡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建设1个村文化广场。牵头单位:县文旅广电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83.开展送文化下乡。鼓励城市文艺团体、基层院团、文化志愿者和社会各界送文化下乡,开展公益惠民演出等活动不少于60场。牵头单位:县文旅广电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融媒体发展中心。

84.加强农村文化人才培育。实施乡村文化人才培养工程,支持农村非遗传承人授徒传艺,资助有关资料整理和出版。牵头单位:县文旅广电局;责任主体: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各镇(街道)。

85.加强农耕文化传承保护。开展优秀农耕文化遗产识别评估,保护好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古树名木等。牵头单位:县文旅广电局;责任主体: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各镇(街道)。

86.打造文化品牌。组织实施好中国农民丰收节,注重挖掘和运用乡土文化资源,打造一批特色丰收节庆、文化活动品牌。牵头单位:县文旅广电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委宣传部。

六、有效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二十八)有序推进农村改革

87.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网络交易体系,完善农村产权进场交易价值评价、抵押融资等功能。牵头单位:县现代农业中心;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88.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有序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

(二十九)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89.加强农民合作社建设。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开展省市县三级示范社联创活动。牵头单位:县现代农业中心;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90.强化家庭农场培育。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牵头单位:县现代农业中心;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91.深化农垦改革。坚持以农场企业化、垦区集团化为主线,不断深化农垦改革,提高农场企业化经营水平,重点抓好政企分开、资源整合、市场化经营,加快域性现代农垦企业集团发展。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各农场(苇场);配合单位:县农垦集团、县国资中心、县市场监管局。

92.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整合执法队伍,进一步完善农业执法体系,不断提升执法合力和效能。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委编办。

七、着力加强乡村治理能力建设

(三十)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

93.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镇(街道)领导班子,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94.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管理。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县、镇两级党委双重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村“两委”成员县级联审常态化机制,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发挥党组织在农村各种组织中的领导作用。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95.加强村级干部监督管理。严格村党组织书记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四议一审两公开”制度。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

96.实施“三向培养”工程。深入开展“三向培养”工程,增加青年农民党员比重。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97.加强干部考核管理。加强对驻镇(街道)和村选派干部的考核管理,充分发挥其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中的突出作用。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政府有关单位。

98.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村办公经费和离任正职村干部生活补助等。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99.开展宣讲活动。在乡村开展“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宣讲活动,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群众感恩情怀和干事创业热情。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三十一)建立健全乡村治理工作体系

100.加强乡村治理。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延伸,把更多资源下沉到镇(街道)和村,提高乡村治理效能。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责任主体: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01.开展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抓好盘山县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为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探索新路子、创造新模。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政府有关单位。

102.开展村民自治。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细化村治理单元,建立“微自治”、“微协商”、“微服务”等管理和服务机制。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三十二)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

103.加强农村社会治安。将扫黑除恶“打伞破网”与基层“拍蝇”相结合,大力推动“一区一警、一村一辅警”工程,完善新型社区农村警务工作机制,加强农村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以及侵害农民权益、侵犯农村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主体:县公安局;配合单位:县综治办、各镇(街道)。

104.实施“雪亮工程”。深入推进“雪亮工程”建设,推行网格化管理和服务。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责任主体:县公安局、县智慧城市运管中心;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105.加强农村宗教事务管理。依法管理农村宗教事务,制止非法宗教传播活动,推动反邪防邪知识进乡村、进学校、进家庭,防止封建迷信蔓延。牵头单位: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责任主体: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各镇(街道)。

106.建设法治乡村。持续推进“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由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107.加强农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农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妥善化解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环境污染等方面矛盾,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牵头单位:县委县政府信访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政府有关单位。

108.化解乡村矛盾纠纷。提高调处化解乡村矛盾纠纷能力,建设镇(街道)个人调解室13个,“村民评理说事点”实现行政村全覆盖。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109.消除农村安全隐患。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农村各类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政府有关单位。

八、全面强化“三农”工作保障措施

(三十三)优先保障“三农”投入

110.加大向上争取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支持,加大各级财政“三农”投入,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推动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财政投入与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短板相适应。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主体: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现代农业中心。

111.发挥专项债券支持作用。积极包装储备乡村振兴专项债券项目,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到财政部新增债券项目库,争取专项债券获批发行。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主体: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单位。

(三十四)强化金融服务保障

112.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积极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做好金融机构与普惠经营主体信息交流对接,促进普惠金融产品推广应用。推动金融支农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金融产品,依法依规推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融资业务。发展农业担保业务,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做大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业务。牵头单位:县金融局;责任主体:县金融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113.支持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金融局、人民银行盘山县支行;责任主体: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114.扩大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对机构法人在县域、业务在县域的金融机构,适度扩大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牵头单位:县金融局、人民银行盘山县支行;责任主体: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115.鼓励发行专项金融债券。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小微企业等专项金融债券,提高金融支农支小覆盖面。牵头单位:县金融局、人民银行盘山县支行;责任主体: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116.加强农业保险工作。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督促保险机构及时足额理赔。完善生猪保险运行机制,推进养殖业保险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责任主体:各保险机构;配合单位:各镇(街道)。

(三十五)破解乡村发展用地难题

117.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监管。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强化农业设施用地监管,严禁以农业设施用地为名从事非农建设。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湿中心。

118.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和国有农场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三十六)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

119.实施“引贤下乡”工程。畅通各类人才下乡渠道,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企业家等到农村干事创业。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

120.建设县级职教中心。加快县级职教中心建设,提升县级职教中心办学水平,改善办学环境。重点打造农业养殖和农机维修等涉农实训基地。提高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水平。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主体:县教育局。

121.鼓励创业创新。发挥事业单位在乡村振兴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通过兼职创业创新等形式投身乡村振兴。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主体:各镇(街道),县政府有关单位;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122.加强农业产业人才培养。指导职业院校加强涉农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建设农艺技术、电子商务等四个涉农专业,开展送教下乡活动,推动涉农人才培养与农业产业需求紧密衔接。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主体:县教育局。

(三十七)稳定农民工就业

123.促进农民工就业。落实涉企减税降费等支持政策,加大援企稳岗工作力度,放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条件,提高农民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农民工失业后,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主体: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124.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政府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落实根治欠薪各项举措。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主体: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经济区管委会,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25.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场地补贴。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民工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主体: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126.开展乡村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创建农村创新创业和孵化实训基地,发展星创天地8家以上。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人社局;责任主体:县工信局、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各镇(街道)、各园区。

附件:盘山县2020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

附件:盘山县2020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1)(1).xlsx

政策解读:《盘山县2020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方案》政策解读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

foot_img_02.png